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充分發揮慈善事業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充分發揮慈善事業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15〕44號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渝府發〔2015〕4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充分發揮慈善事業保障和改善困難民眾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弘揚善行美德為導向,以保障改善民生為目標,以扶貧濟困為重點,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和強化監管並重,大力發展公益慈善組織,不斷最佳化慈善發展環境,積極推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體系緊密銜接,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促進社會和諧中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則。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從幫助困難民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在扶貧濟困、為困難民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有所創新,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大力最佳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充分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強化規範管理。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規範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慈善行為規範有序,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願服務廣泛開展,慈善事業成為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體系的有力補充,成為富民興渝的重要力量。
二、營造全社會積極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
(一)培育慈善意識。慈善事業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要在全社會普及慈善理念,倡導慈善行為。要把公益慈善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單位和“富民興渝貢獻獎”的評選範圍。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營造全社會積極參與慈善的良好氛圍。
(二)弘揚慈善文化。積極構建慈善文化價值理念,將慈善文化與傳統文化、企業文化、社區文化、消費文化和傳播文化等各種文化相結合。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強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從而培養公民參與慈善的社會責任感。
(三)打造慈善品牌。積極開發慈善資源,拓展慈善救助項目,培育具有重慶特色的優質慈善品牌,面向城鄉困難民眾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廣泛開展慈善成果展示、專家講座、慈善晚會、慈善募捐等活動,傳播慈善文化,宣傳慈善理念,展現慈善風采,著力打造具有影響力的慈善品牌。
(四)加強慈善宣傳。加大對慈善事業的宣傳,大力宣傳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宣傳誠信友愛、互幫互助的理念,宣傳典型慈善人物事跡。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要結合實際開展貼近民眾的各種慈善宣傳活動,擴大慈善事業的影響力。引導各類企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積極開展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
三、鼓勵和支持開展慈善活動
(一)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願服務。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鼓勵幹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通過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自願捐款捐物活動,發揮帶頭示範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款捐物和提供志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展、義賣、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民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智慧財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託,民政、銀監、證監、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共同做好試點工作,重點探索以信託公司、慈善組織為受託人的慈善信託模式。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通過規範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技術優勢,方便民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助老、助殘、助學、助醫、助孤等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公民志願服務記錄、志願者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健全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民政部門要加強對貧困人群需求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的統計,建立民政部門與教育、衛生計生、國土房管、人力社保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對於經過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三)落實稅收減免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市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範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
(四)加大社會支持力度。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廣場等公共服務設施要為慈善活動提供場地便利和費用減免。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大力拓展公益創投、公益信託、公益小額信貸、公益理財等公益金融投融資渠道,積極探索網際網路公益金融、公益金融眾籌等金融工具的創新。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等平台的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支持在投資興業中吸納殘疾人和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等慈善行為。
四、培育和規範各類慈善組織
(一)鼓勵興辦慈善組織。大力培育發展各類慈善組織,優先發展扶貧濟困類慈善組織和基層慈善組織,鼓勵慈善會、紅十字會和為老助殘等公益慈善組織建設和發展,支持鄉鎮(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設,鼓勵城鄉社區廣泛建立互助類基層社會組織。引導和規範慈善組織通過網路慈善等新型慈善方式開展慈善活動。積極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培育發展更多的慈善公益主體,壯大慈善公益力量。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中的主體作用,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力度。慈善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二)加強慈善組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捐贈協定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三)依法依規開展慈善募捐活動。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嚴格按照募捐許可權的劃分管理慈善組織募捐行為,明確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的活動界限,確保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與其宗旨、業務範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範網路募捐、手機簡訊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在遭遇重特大自然災害、政府進行社會捐贈動員時,採用公布具有募捐主體資格慈善組織年檢和評估情況的方式,由公眾自行選擇社會公信力高的慈善組織捐贈款物。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和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台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並向捐贈人說明。要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禁止強捐、索捐、攤捐等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四)規範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捐贈款物的使用應以扶貧濟困為主。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定或承諾,及時用於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對不易儲存、運輸或難以直接用於慈善目的的捐贈物資,慈善組織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全部用於約定的捐贈目的。慈善目的已經實現或者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協定約定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定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餘財產用於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並向社會公示。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於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五)強化慈善信息公開。慈善組織應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公開內容包括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慈善組織在公開募集款物情況時,募捐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應向社會全面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應及時公開,項目運作周期大於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應向社會全面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向社會公開聯繫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覆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五、強化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行政監管。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健全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公開監管信息。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強化行業自律。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參與相關政策、規劃制定,統籌慈善資源和慈善項目,促進專業協作和行業自律。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將其作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使慈善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明確工作職責,確保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二)健全協作機制。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對慈善公益事業發展中的重大政策、重要活動、突出問題進行統籌協調。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慈善事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及時協調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三)加強人才培養。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增強公益慈善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四)完善激勵制度。設立“重慶慈善獎”,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對熱心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組織予以表彰。市民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要根據慈善事業發展的實際,建立完善評選表彰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工作。對受到表彰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政府在購買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
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政策。市民政部門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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