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工作的規定

2008年9月26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開展工作的規定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9.26
  • 實施時間:2008.09.26
為了進一步規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充分發揮專門委員會的職能作用,更好地為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依法履職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對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具體承辦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主任會議確定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工作事項。
二、協助常委會開展立法工作
(二)提出立法建議項目。專門委員會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在調查研究、徵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屆初向常委會提出與本委員會職責相關的五年立法規劃建議項目,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建議項目。
擬訂五年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應徵求市人民政府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五年立法規劃草案經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批准;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經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後,報主任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應依據常委會批准的五年立法規劃和主任會議決定的年度立法計畫,推進與本委員會有關的立法工作。
(三)依法提出法規案。專門委員會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一般應是與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其他國家機關難於單獨起草或提出的法規。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由該委員會負責組織起草。法規起草過程中要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對法規案涉及的重大問題應充分協商;分歧較大的法規案,原則上不提請審議。法規案經本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按法定程式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
(四)提前介入和審議有關法規案。對市人民政府擬提出的法規案和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擬報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提前介入,參與法規的調研、起草工作,了解法規起草的情況和動態。
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法規案,在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之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提前審議,並向常委會會議提出關於該法規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報請批准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五)參與審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規案經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對法規案中的重要問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法制委員會應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
(六)開展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下發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按照要求辦理,並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上報。
三、協助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
(七)協助常委會開展執法檢查。專門委員會應在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專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會執法檢查的建議項目,由常委會辦公廳匯總後擬訂執法檢查年度計畫,於每年第一季度報主任會議通過。
實施執法檢查年度計畫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在調查研究後,適時擬訂執法檢查方案,報主任會議通過。執法檢查方案應該包括執法檢查內容、方式、時間安排和檢查組成員名單。
執法檢查結束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代執法檢查組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問題、改進工作和處理違法事例的建議、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常委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及時匯總整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經常委會領導審定後,由常委會辦公廳將審議意見和執法檢查報告交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對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送交徵求意見的研究處理報告,提出修改意見,並督促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九十日內向常委會提出研究處理報告。必要時,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受常委會或執法檢查組的委託組織跟蹤檢查。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問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向主任會議匯報。
(八)協助常委會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來渝進行執法檢查時,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座談、檢查單位及情況匯報等準備工作,積極配合執法檢查。
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執法檢查,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按照要求組織承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執法檢查並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時,對於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應與受檢單位進行溝通和交換。
(九)協助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專門委員會應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建議項目,由常委會辦公廳匯總後擬訂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於每年第一季度報主任會議通過。
實施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年度計畫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根據主任會議的要求,就專項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調查研究結束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提出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三十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將調查匯總的有關國家機關、組織以及人民民眾等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交由報告機關辦事機構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就擬提請常委會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前審議,並向常委會會議提出關於該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及時匯總整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經常委會領導審定後,由常委會辦公廳交報告機關辦事機構研究處理。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對報告機關辦事機構送交徵求意見的研究處理報告,提出修改意見,並督促其在收到審議意見後九十日內向常委會提出研究處理報告。
(十)協助常委會進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門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和區縣(自治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備案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十一)審議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質詢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審議後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覆。
質詢案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的,該委員會應向常委會或主任會議匯報。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和聽取受質詢機關的答覆時,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二)審議關於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關於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審議後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三)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開展對本市經濟工作和市級預算的審查監督。
四、辦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十四)為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提供服務。專門委員會應加強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繫,為代表依法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提供諮詢和幫助。
(十五)提高辦理代表議案的質量。專門委員會在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時,應與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人進行聯繫和溝通,聽取並採納合理意見。
專門委員會在審議代表議案的基礎上,應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後,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十六)辦理和答覆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對交由專門委員會研究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應與提出相關建議的代表進行聯繫和溝通,聽取意見,並在研究處理的基礎上答覆代表。
對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較集中的建議、批評、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應會同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提出作為重點建議的意見,經主任會議審議確定後,交由“一府兩院”重點辦理並負責答覆代表;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協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進行跟蹤督辦。
五、開展與有關方面的聯繫和交流
(十七)專門委員會可以通過召開工作會、座談會、研討會、專題討論會和走訪、調研等方式,開展與“一府兩院”有關部門的對口工作聯繫。
(十八)專門委員會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專題討論會、網上交流和走訪、調研等方式,開展與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的聯繫;對其反映的關於市人大常委會工作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應及時向常委會分工聯繫的領導匯報,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九)專門委員會應配合全國人大和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對外交往工作,加強與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聯繫,增進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交流。
六、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二十)專門委員會應根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結合本委員會的工作,有計畫、有組織、深入系統地了解情況,研究問題;應注重調查研究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實效性,緊緊圍繞法律法規草案的重點問題開展立法調研,圍繞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難點問題開展執法調研,圍繞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
(二十一)調查研究工作結束後,專門委員會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常委會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調查研究報告。
七、完善有關工作機制
(二十二)專門委員會應向主任會議匯報有關工作,接受主任會議的指導和協調。每年年初,專門委員會應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常委會工作報告和主任會議通過的任務分解方案,及時提出本委員會協助常委會開展工作的重大事項的年度預安排,報主任會議決定。
(二十三)常委會領導分工聯繫、指導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專門委員會在開展重大活動前,應事先向分工聯繫、指導的常委會領導報告。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常委會領導聯繫相應的專門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務。
(二十四)專門委員會擬開展的重要活動月度預安排,以及召集區縣(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參加的重要會議,應提交常委會秘書長會議統籌協調。
(二十五)專門委員會之間、專門委員會與常委會工作部門之間,應及時交流情況、溝通信息、相互協作和支持,發揮好常委會的整體功能。工作職責和目標任務密切相連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部門,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工作統一安排、人員統一調配、經費統一使用。
八、加強專門委員會自身建設
(二十六)專門委員會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本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議事制度,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專門委員會開會時,其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依法履行職責。
(二十七)經主任會議批准,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立法和監督工作的需要,聘請諮詢專家。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積極為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獲取有關資料信息提供方便,做好服務工作。
(二十八)加強專門委員會思想作風建設。專門委員會應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務實高效、作風過硬、團結協作、勤政廉潔”的要求,加強本委員會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學習和培訓,提高本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本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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