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縣人大常委會,於1981年8月27日經望江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選舉設立,為望江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望江縣人大常委會
- 設立時間:1981年8月27日
- 類型:望江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 職權:重大事項決定權
組織結構
縣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主要方面:
組織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負責縣人大各項組織工作,包括領導和主持縣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縣人代會;在縣人代會閉會期間,領導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縣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依法補選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罷免個別人大代表。
重大事項決定權
包括:討論、決定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性的榮譽稱號等。
人事任免權
包括:在縣人代會閉會期間,決定縣人民政府副職領導的個別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縣人民政府正職領導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縣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撤銷縣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在縣人代會閉會期間,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縣人大備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監督權
包括:監督本級“一府兩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