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大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型: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 召集人:主任
  • 會議時間:每兩個月至少一次
簡介,職權,人員組織,成立時間,

簡介

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大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職權

根據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市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主要方面:
(一)組織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市人大各項組織工作,包括領導和主持市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市人大會議;在市人大閉會期間,領導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市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依法補選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罷免個別人大代表。
(二)重大事項決定權。包括:討論、決定市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市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性的榮譽稱號等。
(三)人事任免權。包括:在市人大閉會期間,決定市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的個別任免;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市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市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市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在市人大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大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四)監督權。包括:監督本級“一府兩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

人員組織

大冶市人大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27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員20名,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
其下共設定6個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民宗僑工作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人事和代表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受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成立時間

大冶縣人大常委會於1980年1月16日由縣七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後,從七屆開始,歷經八屆。市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為辦公室。擔負著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人大代表行使職權提供服務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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