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

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

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全市15個鄉鎮(場)、街辦民主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現有代表290名。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
  • 類型: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 任期:5年
  • 會議時間: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概況,歷史意義,

概況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大冶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五)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六)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歷史意義

1954年7月召開了大冶縣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大冶縣正式確立,啟始新的里程。1994年12月,大冶縣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根據國家民政部的批覆,作出了“關於大冶撤縣設市有關問題的決定”,將原“大冶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更名為“大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現為大冶市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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