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的通知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和《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歷年來出現的需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特殊情形進行了認真研究,認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依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文字號:渝人口計生委〔2006〕59號 
渝人口計生委〔2006〕59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計生委:
《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經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2006年第三次主任辦公室會議審議通過,經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渝規審發[2006]19號),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6年5月9日
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 
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十項“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認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定,我委對歷年來出現的需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特殊情形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認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依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計不超過兩個,再婚後新組成家庭中只撫養的一個子女,經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解救回鄉的被拐賣婦女,在被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未與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計入生育子女數。
三、第一次依法生育的雙胞胎子女經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雙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部分山區農村居民的雙胞胎子女中一個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只有一個健康女孩的;
3、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邊遠高寒大山區農村居民或者少數民族自治區、聚居區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雙胞胎子女中一個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經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五、依法生育的子女在十八周歲前死亡的可不計入夫妻生育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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