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關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關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文字號:渝衛指導發〔2014〕71號 
渝衛指導發〔2014〕7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萬盛經開區人口計生局、北部新區社會發展局:
2014年3月26日,重慶市正式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國衛辦指導函﹝2014﹞41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34號)精神,我委對再生育的一些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並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關規定,經市衛生計生委第19次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渝文審﹝2014﹞64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4年10月9日
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關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中發﹝2013﹞15號)和《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歷年來出現的需要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特殊情形進行了認真研究,認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依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單獨再婚夫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
2.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兩個子女的;
3.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的監護人為前配偶,雙方婚後又依法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定由一方撫養並長期共同生活,且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後未生育未收養的,該子女照顧再生育時,可視為獨生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計不超過兩個,且其中一個子女經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一方依法生育的第一個子女屬照顧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五、解救回鄉的被拐賣婦女,在被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未與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計入生育子女數。
六、第一次依法生育的雙胞胎子女經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雙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部分山區農村居民的雙胞胎子女中一個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另一個是健康子女的;
3、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邊遠高寒大山區農村居民或者少數民族自治區域、聚居區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雙胞胎子女中一個患有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七、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經市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八、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九、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後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十、再婚夫妻婚後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十一、喪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1.再婚後因子女死亡,喪偶一方現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2.喪偶一方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屬於合法生育,另一個子女屬於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生育,另一方無子女的。
再生育政策特殊情形的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本規定,以前有關再生育政策特殊情形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規定,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