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已經重慶市人口計生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市政府同意,於2010年8月3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文字號:渝人口計生委發〔2010〕84號
規定通知,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

規定通知

渝人口計生委發〔2010〕8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口計生委:
《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已經市人口計生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重慶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補充規定

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十)項“其他特殊情形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認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的規定,市人口計生委對我市對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特殊情形進行了研究,認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屬《條例》規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後辦理結婚登記,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三、再婚夫妻婚後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四、喪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1.再婚後因子女死亡,喪偶一方現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2.喪偶一方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屬於合法生育,另一個子女屬於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生育,另一方無子女的。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獨生子女”再生育政策:
1.本人為依法收養,且無證據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
2.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只存活本人一個的。
3.本人原為獨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4.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再婚後因子女死亡現存活本人一個,且其父母再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六、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在辦理再生育審批時,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計入該夫妻的現存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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