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衛計委辦公室 
  • 發文字號:渝衛辦信統發〔2014〕191號 
渝衛辦信統發〔2014〕191號
各區縣人口計生委(衛生計生委)、北部新區社會發展局、萬盛經開區人口計生局,市人口信息(培訓)中心:
經委領導同意,現將《重慶市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9月29日
重慶市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規範(試行)
為加強計畫生育信息統計管理,保障各級計畫生育信息統計的準確性、完整性和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一、基本任務
(一)貫徹執行有關信息統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並實施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制度與管理辦法,堅持依法統計。
(二)實行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定期報表制度;組織和管理計畫生育專項信息統計調查;建立、健全計畫生育信息統計指標體系。
(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計畫生育信息統計資料;監督、檢查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制度執行情況,提高信息和數據質量;分析、研究計畫生育信息統計資料,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撐。
(四)建設、完善人口家庭信息管理系統(簡稱FIS),充分發揮FIS在計畫生育及其相關信息統計工作中的作用。
(五)深化部門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二、行政區劃管理
依託FIS對全市計畫生育及其相關信息進行管理。FIS中的村(社區)及以上行政區劃及地址編碼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非標準行政區劃單位,應在村(社區)級建立管理單位。
三、統計機構和人員
區(縣)衛生計生委要設立負責信息統計工作的機構;鎮(鄉、街道)配置1名以上信息統計專職工作人員;村(社區)要落實專人負責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工作;組(社、樓院)設定專(兼)職信息採集員。
四、統計對象
統計對象為本市具有中國國籍(不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現役人員)的戶籍人口和常住人口。
(一)戶籍人口指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已在本行政區內公安機關註冊了戶籍的人口。
(二)常住人口指經常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包括未在本行政區域公安機關註冊戶籍,但在本行政區域居住30天以上的人口。
五、統計口徑
(一)出生人口
按出生嬰兒母親的戶籍地或居住地編碼與本轄區地址編碼通過系統比對情況確定。
1、若出生嬰兒母親戶籍地地址編碼與轄區地址編碼一致的,作為戶籍人口出生統計。
2、若出生嬰兒母親現居住地編碼與本轄區地址編碼一致的,作為常住人口出生統計。
如果是單身男性撿(拾)養子女的,參照1、2條處理。
(二)往年出生未報人數
指過去5年內出生,在往年計畫生育信息系統中未上報,並在統計期內通過計畫生育信息系統補報的人數。遷入人口所生育子女已在原戶籍地統計上報的不再統計上報。
(三)遷入(出)人口
遷入(出)人口遵循常住地原則。遷出方僅對遷出市外人口負責,遷入人口由遷入方負責管理。
(四)特殊情形
1、未婚育齡婦女發生生育行為時,其婚姻狀況填寫為“其他”,初婚日期為生育時間前9個月。當該婦女第一次領取結婚證時,將其婚姻狀況由“其他”修改為“初婚”,初婚日期為領證日期。
2. 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和畢業後人材交流中心代管的學生,由管理機構所在區縣負責納入屬地統計。每年的九月組織對入學、離校和代管的學生信息統一進行清理並上報。
六、統計管理
計畫生育及其相關信息統計工作按職責分層管理。
區(縣)衛生計生委是信息統計工作責任主體。指導基層工作,及時組織對本轄區數據質量進行監控和分析,確保轄區內信息完整、準確及安全。
鄉(鎮、街道)是信息統計工作落實單位。負責人員培訓、信息質量管理和安全,是辦事採集和共享採集的主要承擔者。
村(社區)是個人和家庭基礎信息責任主體。自主採集到的個人和家庭基礎信息、其它採集方式獲取的個人和家庭基礎信息集中到村(社區),由村(社區)核實後錄入FIS。
計畫生育及其他業務信息按照誰生產誰錄入的原則更新信息。
七、報表管理
(一)統計報表制度是按照國家、部門和地方的統一規定自下而上提供統計資料的報告制度。
(二)《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報表。對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報表起止時間:
月 報:每月月初至月末
半年報:上一年10月1日零時至當年3月31日24時
年 報:上一年10月1日零時至當年9月30日24時
(四)信息統計報表由村(社區)起報,國家報表和重慶市報表由鄉(鎮、街道)、區(縣)採用“自動模式”按月匯總歸檔。半年報在4月12日,年報在10月15日前匯總歸檔。區(縣)並按要求向國家報送有關數據。
八、數據分析和運用
加強人口數據分析和運用,定期發布信息統計數據,分析計畫生育形勢,為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提供決策參考與信息服務。
九、其他統計制度
(一)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計畫生育信息統計資料除按有關規定報送相關部門外,均應留檔保存。紙質、電子文檔根據檔案管理要求,按時間順序,分類管理。
村(社區)應妥善備份保存本級信息統計資料及《工作手冊》。
鄉(鎮、街道)要經常性的督促指導基層資料歸檔,建立相關資料檔案;妥善保存各類檔案、報表、匯總表、信息共享資料等。
區(縣)應妥善保存區(縣)、鄉(鎮、街道)兩級信息統計資料。
各級信息統計部門要按相關規定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二)例會制度
鎮(鄉、街道)實行計畫生育信息統計例會制度。每月上旬召開一次由村(社區)、鄉(鎮、街道)相關工作人員參加的工作例會,並做好會議紀要。信息統計例會的主要內容是檢查工作質量,通報情況,部署工作任務,交流經驗,探討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培訓制度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計畫生育信息統計人員的培訓,並及時進行檢查、督導。
計畫生育信息統計人員每年要接受上級部門的業務培訓,村(社區)人員每年不得少於4次,鄉(鎮、街道)人員每年不得少於2次,區(縣)人員每年不得少於1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1天。
(四)質量檢查制度
各級建立質量抽查制度。市衛生計生委對區(縣)信息統計質量進行抽查,每年1-2次。區(縣)每季度要對鄉(鎮、街道)信息統計質量進行抽查。鄉(鎮、街道)每月對1個村(社區)的信息統計質量進行抽查。
十、有關說明
本規範由重慶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範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本規範牴觸的,以本規範為準。
附屬檔案:1.重慶市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報表
附屬檔案:2.重慶市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報表主要指標解釋
一、人口自然變動報表
本表各項指標為時期數。
1.“出生人數”指統計期內所有統計對象所生育的活產嬰兒的總數,出生胎兒只要脫離母體時有過呼吸、心臟跳動、臍帶搏動或隨意肌收縮等任何一種生命現象的均列入出生統計。
2.“孩次”指嬰兒出生時在其父母所有現存孩子(包括收養及前夫或前妻的孩子)中的排列順序。雙胞胎或多胞胎遞進計算。
3.“政策內”出生指男女雙方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或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含未獲批准提前生育)的人口。
4.“死亡人口”指本行政轄區內在本統計期內死亡的人數。
二、節育情況報表
1.“期末應採取措施人數”(時點數),指統計時點已婚育齡婦女中除去離婚、喪偶、絕經、不育、生育孩子40天以內、人流引產40天以內、符合政策已孕或待孕的人數。
2.“選用各種避孕方法人數”(時點數),指統計時點已婚育齡婦女中已選用各種避孕措施的人數。“其他”是指除表中前面所列各項以外的避孕方法。
3.“本期實行計畫生育手術例數”(時期數),指統計期內所有統計對象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的例數。“男性絕育”是指輸精管結紮和粘(栓)堵,“女性絕育”是指輸卵管結紮和粘(栓)堵;“人工流產”是指懷孕13周以內(含13周)的人工終止妊娠;“其他”是指懷孕13周以上的人工終止妊娠。
三、總人口、領證、女初婚及育齡婦女報表
1.“總人口”(時點數),指統計時點本行政區內的所有人口。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證人數”(時點數),指統計時點本行政區內持有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人數。
3.“本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人數”(時期數),指本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數。
4.“本期女性初婚”(時期數),指本期內第一次領取結婚證的女性人數。
5.“育齡婦女人數”(時點數),指統計時點本行政區內15至49周歲的女性人數。
6.“已婚育齡婦女人數”(時點數),指統計時點本行政區內已結婚(包括離婚、喪偶及非婚生育)的女性人數。
7.“分孩次的育齡婦女人數”(時點數),指統計時點本行政區內育齡婦女本人現存子女數分別為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的育齡婦女人數(包含收養及判給前夫的孩子)。
8.“一孩婦女人數領證”(時點數),指統計時點本行政區內一孩已婚育齡婦女中持有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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