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重慶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是2013年重慶市為進一步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證件管理而實施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thods of Chongqing fertility service certificate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發布年份:2013
  • 發行編號:渝人口發〔2013〕14號
印發單位,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印發單位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重慶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口計生委、萬盛經開區人口計生局、北部新區社會發展局:
為進一步規範人口和計畫生育證件管理,我委對2009年3月23日起施行的《重慶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定並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登記號渝文審〔2013〕15號)。現將《重慶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3年4月7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了維護育齡夫妻合法生育權益,加強計畫生育綜合服務,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育服務證》是本市育齡夫妻享受生殖保健免費服務或者優惠服務的憑證。
第三條《生育服務證》的發放和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到便民、及時、免費發放。
第四條合法結婚且無子女的夫妻可到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
女方在男方居住且男方戶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
《生育服務證》的辦理地點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實行首接負責制,只要是符合《生育服務證》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收到辦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都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可以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夫妻,自願領取《生育服務證》的,應向發證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雙方都是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聲明;
(二)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兩張;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流動人口育齡夫妻還應當提供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第七條育齡夫妻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發證機關應當場發給《生育服務證》。對於材料不齊、不符合規定形式或者需要對提供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受理回執,並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發給《生育服務證》。未發給《生育服務證》的,應出具說明理由的書面決定書。
第八條發證機關在辦理流動人口育齡夫妻的申請時,對於不能提供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的,應當進行網上核實,核實結果符合規定的,應當發給《生育服務證》;核實結果與本人提供的婚育狀況不符的,在5個工作日(市外流動人口育齡夫妻20個工作日)內查清後決定是否發給《生育服務證》。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證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的,可依據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證。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證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第九條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不得對未持《生育服務證》且雙方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進行任何形式的處罰。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定期對持有《生育服務證》的婦女進行免費生殖健康服務。
第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生育服務證》的,申領的《生育服務證》無效,並按《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取工本費及其他費用,不按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生育服務證》的,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生育服務證》有效期為1年,由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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