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是為了維護育齡夫妻合法生育權益,加強計畫生育綜合管理服務,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重慶市
  • 發布年份:2002
名稱,內容,

名稱

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了維護育齡夫妻合法生育權益,加強計畫生育綜合管理服務,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再生育服務證》是本市育齡夫妻合法生育的憑證,在本市及市外計畫生育管理服務中有效。
第三條 《再生育服務證》的發放和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審批,做到便民、及時、免費發放。
第四條再生育申請的審查單位是申請人的工作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具體審查單位按下列順序確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與單位形成勞動契約關係職工的申請材料,應經所在單位審查並簽注意見;
(二)農村居民和城鎮無業居民的申請材料,應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審查並簽注意見。
第五條 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戶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請,可由審查男方再生育申請的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流動人口的再生育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六條 《再生育服務證》的審批和發放機關是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七條 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式申請《再生育服務證》:
(一)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等。
(二)再生育申請應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審查並簽署意見。
向男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再生育的,再生育申請應經女方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並加蓋公章。
(三)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登記證明材料及其複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張。
根據申請理由,申請人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以子女病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市或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鑑定結論符合再生育條件。
無病殘兒醫學鑑定結論的,在填寫病殘兒醫學鑑定申請表的同時,可填寫再生育申請表,再生育的申請時間為病殘鑑定結論作出時間。
2. 2002年11月1日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要求再生育的,應提供收養前經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鑑定不能生育的鑑定結論、收養子女證明和現已懷孕的證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養的應提交收養登記證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鑑定結論;
3.以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雙方父母婚育情況證明,雙方父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證據材料;
4.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
5.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為烈士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革命犧牲工作人員家屬光榮紀念證書》及烈士的婚育情況證明;
6.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傷殘軍人殘疾證明;
7.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殘疾鑑定結論、因公致殘證明;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一方兩代以上為獨生子女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申請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為獨生子女的證據材料;
9.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女方為獨生女的證據和男到女方家落戶的戶籍證明;
10.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雙方或者一方為少數民族為由要求再生育的,應提交雙方居住的戶籍證明和屬於少數民族的證明材料;
11.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交夫妻雙方在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居住的戶籍證明和居住時間證據材料。只有一方戶籍在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邊遠高寒大山區的,應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按下列程式審核再生育申請:
(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按規定不屬本機關受理範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將受理行政機關明確告知申請人。
3.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當場發出受理通知書。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當在政務和村務公開欄內公示10日以上。經公示後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公示後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簽注不符合條件理由,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由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再生育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於符合條件的,發給《再生育服務證》並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男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發給《再生育服務證》的,應當自發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條申請人可以委託村(居)計畫生育幹部等他人申請《再生育服務證》。委託辦理時,除提供委託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應提供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第十一條《再生育服務證》應填寫準確,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加蓋發證機關鋼印後方能生效。
發證機關應認真做好《再生育服務證》登記、審批材料的歸檔、立卷工作,長期保存,以備查詢。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發證機關不發證或逾期不作出審批決定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定期對持《再生育服務證》的婦女免費進行生殖健康服務。
第十四條婦女生育後,《再生育服務證》失效,不得憑原《再生育服務證》再懷孕生育。
第十五條遺失《再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告並補辦有關手續。
死產或新生兒死亡及《再生育服務證》損壞嚴重需要換證的,應持舊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證。舊證由發證機關收回銷毀。
第十六條《再生育服務證》的有效期為1年, 在有效使用期內未生育的,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憑有效孕情檢查證明到原申請《再生育服務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提出延期申請並交回《再生育服務證》,延期申請經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重新發給《再生育服務證》。
持證人在規定有效期內未生育的,可延期兩次。經兩次延期仍未生育的,持證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重新申請《再生育服務證》,原《再生育服務證》作廢並由發證機關收回銷毀。
第十七條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再生育服務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拒絕受理、互相推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持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書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務證》作廢,收回;違法生育的,按《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條款處理:
(一)施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殘害子女的。
(四)隱瞞生育史騙取《再生育服務證》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務證》的。
第十九條《再生育服務證》由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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