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

《重慶市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是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 2022 〕81號)、重慶市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5)》(渝上市辦〔2022〕1號)等檔案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加強財政金融政策協同聯動,推動企業上市融資,特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9日,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重慶市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
  • 發布單位: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財政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加強財政金融政策聯動,推動鼓勵企業上市融資,我們修訂形成了《重慶市上市、掛牌企業財政獎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財政金融聯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通知》(渝府辦發〔 2022 〕81號)、重慶市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5)》(渝上市辦〔2022〕1號)等檔案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激勵引導作用,加強財政金融政策協同聯動,推動企業上市融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以及開展資本市場再融資,符合財政獎補條件的企業。 
第二章 財政獎補範圍和標準 
第三條 對上市、掛牌企業實施分階段、分層次獎補
(一)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1. 對在 重慶股份轉讓中心 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掛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給予 50 萬元獎補;
2.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的入庫企業給予 50 萬元獎補;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的入庫企業,給予 150 萬元獎補,對其基礎層調整到創新層的予以補差。
(二)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
對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階段給予 800 萬元獎補。
( 1 )對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均簽署 IPO 正式協定和約定書的入庫企業,給予 50 萬元獎補;
( 2 )對納入上市輔導備案的入庫企業,給予 100 萬元獎補;
( 3 )對上市申請被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正式受理後的入庫企業,給予 300 萬元獎補;
( 4 )對上市申請被證監會審核通過或同意註冊的入庫企業,給予 350 萬元獎補。
(三)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對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入庫企業,成功上市後一次性給予 800 萬元獎補。
對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轉板至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或企業在境內上市後又赴境外證 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每戶企業累計獲得的獎補金額不超過 800 萬元。
第四條 對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予以獎補
( 1 )對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的科技型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首次開展股權融資(含定向增資、股權質押、發行可轉債)的,按融資淨額的 1% 給予最高 50 萬元獎補;
( 2 )對已上市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進行再融資(含定向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的,按融資淨額的 5 ‰給予最高 100 萬元獎補;
( 3 )對開展併購交易的上市企業,按實際交易額的 5 ‰給予最高 100 萬元獎補。 
第三章 財政獎補資金申報及撥付程式 
第五條 獎補資金的申報及撥付
申報企業所在區縣(自治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依託科創資本通平台,根據企業上市工作進展,負責受理企業申報上市、掛牌、再融資獎補資金的初審,完成初審後向市金融監管局申報市級上市、掛牌、再融資獎補資金,並附企業上市、掛牌獎補資金申報表或企業再融資獎補資金申報表。
市金融監管局每季度對區縣申報材料進行複審,明確獎補名單及金額,徵求市財政局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市財政局綜合公示結果和相關要求,最終審定並向企業撥付獎補資金。
第六條 企業上市、掛牌獎補申報材料
(一)企業申報第四條中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財政獎補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請檔案;
2. 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等複印件;
3. 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出具的掛牌備案確認函複印件;
4. 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 要求的其他檔案。
(二)企業申報第四條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財政獎補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請檔案;
2. 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等複印件;
3.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具的同意掛牌函複印件;
4. 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 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企業申報第四條中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財政獎補的,可依據企業上市進展分階段進行申報。
1. 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均簽署 IPO 正式協定和約定書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請檔案;
( 2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 3 )與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事務所簽署的 IPO 正式協定和約定書複印件;
( 4 )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 5 )承諾書和要求的其他檔案。
2. 納入上市輔導備案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請檔案;
( 2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 3 )企業在重慶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的佐證材料;
( 4 )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 5 )承諾書和要求的其他檔案。
3. 上市申報材料被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請檔案;
( 2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佐證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證材料;
( 3 )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 4 )承諾書和要求的其他檔案。
4. 上市申請在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並取得 IPO 批文,或交易所審核通過並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 IPO 註冊的批覆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請檔案;
( 2 )中國證監會核發的 IPO 批文或中國證監會同意 IPO 註冊批覆的複印件;
( 3 )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 4 )要求的其他檔案。
(四)企業申報第四條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財政獎補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請檔案;
2. 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 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證材料;
4. 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信息;
5. 要求的其他檔案。
以上申報材料需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形成紙質件和電子掃描件,其中,紙質件交所在區縣(自治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留存,電子掃描件通過科創資本通平台按程式提交。(下同)
第七條 上市、掛牌企業再融資獎補申報材料
申報第五條再融資獎補資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請檔案;
2. 交易場所出具的再融資證明檔案或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再融資批覆檔案的複印件;
3. 營業執照複印件;
4. 資金到賬證明材料或併購交易完成佐證材料;
5. 與融資中介機構簽訂的服務協定;
6. 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企業應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申報,申報材料要客觀準確、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和信息報送機制,按要求及時向市、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和金融工作管理部門報送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企業及時填報和更新信息,做好企業財政獎補資金申報初審工作,核實企業上市、掛牌、再融資的真實性,發現企業弄虛作假線索的,及時報送市金融監管局。
第十條 市金融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建立績效評價指標體 系,並適時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市財政局將不斷最佳化完善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並將相關情況作為安排獎補資金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金融監管局將不定期開展獎補資金核查工作。企業若出現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補資金等行為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到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中如遇中央重大政策調整,將及時修訂完善。原《重慶市擬上市重點培育企業財政獎補辦法》(渝財規﹝2019﹞3號)、《關於 <重慶市擬上市重點培育企業財政獎補辦法> 的補充通知》(渝財規〔2019〕13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或在境內外上市的,符合《重慶市擬上市重點培育企業財政獎補辦法》(渝財規﹝2019﹞3號)、《關於 < 重慶市擬上市重點培育企業財政獎補辦法 > 的補充通知》(渝財規〔2019〕13號)規定的財政獎補條件,已申請並獲得獎補資金的,不再按新 辦法的獎補標準追溯補差;尚未申請財政獎補資金,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2022年1月1日起,對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掛牌並改制的企業,在重慶股份轉讓中心首次開展股權融資的企業,已上市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進行再融資,以及開展併購交易的獎補,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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