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鄭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鄭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鄭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3月28日發布的法規,2022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作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輔警規模,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福利、表彰獎勵、裝備被裝、教育訓練和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輔警的用人額度,並進行動態調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和參與輔警的招聘、薪酬確定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的經費保障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因公(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烈士評定受理、調查審核及烈士遺屬撫恤工作。
第七條 輔警的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指揮和監督下依法開展警務輔助工作,其法律後果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輔警招聘
第八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
第九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提出本地區輔警年度用人計畫,徵得上一級公安機關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輔警招聘工作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各區縣(市)公安機關以及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輔警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法定程式,擇優錄用。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可以採取其他測評方法招聘。
擬聘用輔警公示期滿後,聘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依法依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工作職責、服務年限、工資待遇以及有關規章制度等,並約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 應聘輔警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人民警察遺屬、四級以上因公傷殘的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
(三)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四)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人員;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優先聘用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可以單列計畫,定向招聘。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輔警管理工作納入公安機關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統籌規劃。建立健全民警、輔警一體化黨建、隊建、工會等工作機制。輔警的黨、團關係按照規定納入所在單位黨團組織管理體系。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明確輔警管理部門,負責本機關輔警招聘、調配、考核、晉升、降級、解聘和檔案等工作。公安機關各用人單位是輔警管理使用的直接責任部門,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監督教育、相關制度落實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輔警編號、配發工作證件和制式服裝、標識。
輔警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標識,並持證上崗。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輔警因退休、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等原因離開輔警崗位,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配發的輔警編號、工作證件、制式服裝、標識、安全防護裝備等物品。
第十五條 輔警履行職責時可以配備和使用盾牌、防衛棍、防護噴霧等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
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堵控、送押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培訓納入公安隊伍教育訓練體系,建立健全民警與輔警協同訓練機制,配備專業培訓教育師資力量,制定專門的培訓教材和培訓計畫。
第十七條 輔警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專項培訓、晉升培訓和定期培訓等。其中崗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1天,晉升培訓和定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天,專項培訓的時間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輔警培訓應當包含思想政治、忠誠廉潔、法律知識、警風警紀、業務技能、職業道德、安全防護等方面內容,提高輔警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輔警的保密教育,逐級督促落實保密責任。對違規泄露保密信息的輔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輔警應當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將警務工作秘密和工作中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泄露、傳遞給他人。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實行分類分級的層級管理制度。各層級輔警之間不具有隸屬關係。
輔警層級的評定、晉升或者降低,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根據其思想政治素質、工作實績、業務能力、服務年限、考核獎懲等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考核制度,定期對輔警的思想政治、履職能力、工作實績、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考核。
對輔警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平時考核和試用期考核三種類型。
年度考核和平時考核的結果作為輔警層級調整、績效工資核定、獎勵以及續簽或者解除契約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健全輔警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輔警基本信息、工作表現、學習培訓等人事檔案資料,並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輔警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審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彈藥、警械;
(七)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八)利用民警數字證書、移動終端設備登錄公安網,查詢、獲取公安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輔警不得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納入警務督察範圍,建立輔警違紀違法懲處制度,對輔警違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或者投訴。受理檢舉、控告或者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或者移送有權機關依法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五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制度的;
(五)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契約的終止,應當按照勞動契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輔警不履行辭職手續或者手續未履行完畢擅自離崗離職的,給公安機關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二十六條 輔警薪酬待遇應當參照本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按照分類分級管理以及所從事工作等情況合理確定。
輔警薪酬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項組成。
特殊專業和高危險崗位輔警的薪酬應當與其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由區縣(市)、上街區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擬定,經市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工作的需要,為輔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八條 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每年至少組織輔警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對於因公(工)負傷的輔警享受醫療衛生機構的緊急救治綠色通道。
第二十九條 輔警在崗工作期間,按照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等法定假期。
輔警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休或者支付相應報酬。
第三十條 輔警履行職責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公安機關對輔警的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四級嘉獎、三級嘉獎、二級嘉獎、一級嘉獎。對獲得獎勵的輔警,應當按照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
因公(工)犧牲或者病故的輔警在生前有重大貢獻或者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當予以追授獎勵。
第三十一條 輔警因依法履職遭受不法侵害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輔警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有關待遇。輔警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人民警察時,優秀輔警報考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上街區公安機關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應當安排一定數量崗位招聘優秀輔警。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區域的輔警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市監獄、司法行政戒毒機關輔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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