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旨在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規定》經2018年12月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18年12月19日發布,共三十三條,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 發布機關:公安部
  • 公布時間:2018年12月19日
  • 通過時間:2018年12月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發文字號:公安部令 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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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53號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已經2018年12月7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趙克志
2018年12月19日

規定全文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樹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升執法公信力和執法權威。
第三條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訓練、新聞宣傳及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
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受理調查相關民警的申請申訴,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宣傳部門等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工作溝通與協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強化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布機制,由警務督察部門會同新聞宣傳、法制等部門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普法教育。
第八條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一)受到暴力襲擊的;
(二)被車輛衝撞、碾軋、拖拽、剮蹭的;
(三)被聚眾哄鬧、圍堵攔截、衝擊、阻礙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的;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
(七)被惡意投訴、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被侵犯的;
(九)被錯誤追究責任或者受到不公正處分、處理的;
(十)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第十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民警在執法執勤現場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其所在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制止侵害並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指揮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指揮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處置,同時通報警務督察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視情派員赴現場初步查明情況,協助控制事態,督促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為負傷民警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時,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情況的複雜程度、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視情提前介入,加強審核把關,對案件定性、取證、處理等進行指導,確保案件辦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
第十四條 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公安機關不應當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分、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為事實、情節、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民警行為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意外,依法依規作出責任認定。
對於民警依法履職盡責,受主觀認知、客觀條件、外來因素影響造成一定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行為或者出現的失誤,以及民警非因故意違法違規履職,及時發現並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與影響的,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民警的責任,或者向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民警刑事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對於民警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進行審查,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公安機關內部責任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供論證意見,加強溝通。
第十八條 民警對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辭退有異議並提出申訴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聽取當事民警的陳述、申辯,對事實、理由、依據和程式進行全面覆核,認為處分、處理決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決定部門提供覆核意見。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訴而對其加重處分、處理,或者變相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檢察機關調查時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法制部門和公安機關聘請的法律顧問、專職律師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事件的調查處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第二十條 民警認為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或者民警所在單位可以向所屬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提出維護執法權威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提出。
警務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線索,應當主動啟動相關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警務督察部門在辦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事項過程中,認為應當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的,可以提請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
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指令下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對專門事項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公安機關內部不公正處分、處理,經核查屬實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限期糾正。
第二十三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不實投訴、誣告誹謗、侮辱、惡意炒作,以及被錯誤審查調查、追究責任後,相關部門予以糾正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的形式,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受到公安機關內部處分、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決定並恢復民警公職身份和原職務、職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規範審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屬公安機關及其政工人事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出面撫慰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聘請專業人員,在必要時對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開展心理干預和治療,緩解和疏導心理壓力、負擔。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開展常用法律法規培訓和安全防護理念教育,加強民警基礎體能、基本技能、常見警情處置、現場警務指揮等警務技戰術訓練,規範現場執法執勤行為,提升安全防護能力和現場處置水平。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規律特點的分析研究,評估執法風險,加強安全指引和預警防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指揮錯誤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的;
(三)不及時採取善後救助措施的;
(四)阻礙、干擾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諉拖延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違法違規不處理、降格處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人的。
第二十九條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遇到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形,表明身份後,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先期處置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維護其執法權威。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各行業公安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內容解讀

一線公安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遭遇阻撓執法、暴力抗法、造謠誹謗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對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個人聲譽造成嚴重侵害,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法律尊嚴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還嚴重干擾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責使命。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公安部出台《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該規定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民警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其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布機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
規定還明確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具體情形、處置要求,對民警受到侵犯後的申請救濟、案件督辦、職務行為認定、澄清證明以及落實相關工作責任等方面提出要求,並將警務輔助人員、民警近親屬一併納入保護範疇。

意見徵求

為保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執法權威,更好地打擊違法犯罪,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良好社會秩序,根據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決策部署,2016年以來,公安部將推動出台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作為重點任務,經深入調查論證、反覆修改完善,並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意見,形成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草案)。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和智慧,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安部網站查閱草案稿。
有關意見建議可在2018年10月6日前,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主選單“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
公安部
2018年9月6日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執法活動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第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樹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升執法公信力和執法權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成立由督察長為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新聞宣傳及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
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門,具體負責協調督辦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受理調查相關民警的申請申訴,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司法機關、宣傳部門等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工作溝通與協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形式,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強化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完善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新聞發布機制,由警務督察部門會同新聞宣傳、法制等部門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普法教育。
第八條 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一)受到暴力襲擊的;
(二)被車輛衝撞、碾軋、拖拽、剮蹭的;
(三)被聚眾哄鬧、圍堵攔截、衝擊、阻礙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的;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
(七)被惡意投訴、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被侵犯的;
(九)被錯誤追究責任或者受到不公正處理的;
(十)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民警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第十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本人或者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尾隨跟蹤,或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民警在執法執勤現場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所在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制止侵害並立即向所屬公安機關指揮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指揮部門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處置,同時通報警務督察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視情派員赴現場初步查明情況,協助控制事態,督促依法處置。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民警因公負傷緊急救治暢通機制,為負傷民警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時,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情況的複雜程度、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視情提前介入,加強審核把關,對案件定性、取證、處理等進行指導,確保案件辦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
第十四條 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或者處分。
公安機關不得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為事實、情節、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民警行為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意外,依法依規作出責任認定。
對於民警依法履職盡責,受主觀認知、客觀條件、外來因素影響造成一定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行為或者出現的失誤,以及民警違法違規履職造成危害後果後,及時發現並主動糾正錯誤,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後果與影響的,公安機關應當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民警的責任,或者向司法機關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民警刑事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對於民警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進行審查,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公安機關內部責任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供論證意見,加強溝通。
第十八條 民警對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辭退有異議並提出申訴的,民警所在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聽取當事民警的陳述、申辯,對事實、理由、依據和程式進行全面覆核,認為處理決定不當的,應當向作出決定部門提供覆核意見。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訴而對其加重處理,或者變相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時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法制部門和公安機關聘請的法律顧問、專職律師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事件的調查處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第二十條 民警認為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或者民警所在單位可以向所屬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提出維護執法權威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提出。
警務督察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線索,應當主動啟動相關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 警務督察部門在辦理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事項過程中,認為應當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的,可以提請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協調處理。
上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指令下一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對專門事項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二十二條 民警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公安機關內部不公正處理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督促相關部門限期糾正。
第二十三條 民警因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不實投訴、誣告誹謗、侮辱、惡意炒作,以及被錯誤審查調查、追究責任後,相關部門予以糾正的,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的形式向當事民警發放維權正名書,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民警受到公安機關內部處分或者被辭退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相關決定並恢復民警公職身份和原職務、職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撫慰金制度,規範審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屬公安機關及其政工人事部門、警務督察部門負責人應當出面撫慰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聘請專業人員,在必要時對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親屬開展心理干預和治療,緩解和疏導心理壓力、負擔。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開展常用法律法規培訓和安全防護理念教育,加強警體、武器警械使用和防護技能以及常見警情處置訓練,規範現場執法執勤行為,提升防範和處置能力水平。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規律特點的分析研究,評估執法風險,加強安全指引和預警防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指揮錯誤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的;
(三)不及時採取善後救助措施的;
(四)阻礙、干擾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諉拖延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違法違規不處理、降格處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人的。
第二十九條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時間,遇到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形,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先期處置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維護其執法權威。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各行業公安局,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規定解答

《規定》發布施行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影響
《規定》的制定必要性、主要內容和意義。
《規定》的制定具有必要性。一是落實黨中央部署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強調要加大綜合保障力度,落實從優待警各項措施。黨的十九大提出,要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旗幟鮮明為那些敢於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幹部撐腰鼓勁。中央先後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檔案,要求健全依法履職保護機制,依法嚴懲暴力襲警抗法等妨害執法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二是回應嚴峻形勢的要求。近年來,暴力襲警、抗法和辱警、擾警等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違法犯罪易發頻發,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屢受挑釁,不僅損害國家法律尊嚴和權威,破壞社會秩序,而且直接危害民警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也使一些民警心存顧慮,不願作為、不敢作為,削弱了公安隊伍戰鬥力。三是完善制度規範的要求。當前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中的個別條文,機制流程主要依據2009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工作規範》,沒有法律效力和強制約束力,而且近十年來形勢任務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內容已經不符合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出台介於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範性檔案之間的規章勢在必行。
主要內容《規定》共有33條,主要包括6個方面內容,充分考慮了當前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了與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套,具有較強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的發布施行,順應了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勢,貫徹了從優待警的方針,堅持了依法治警的原則,回應了基層民警的期盼,對於提升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堅決把暴力襲警勢頭壓下來,激勵公安隊伍忠於職守、勇於擔當,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落到實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影響。
執法權威建立在民警嚴格依法履職基礎之上
請問如何判斷民警的行為是依法履職還是執法過錯?怎樣把握維護執法權威和依法履職之間的統一性?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第十七條主要是對公安民警認定職務行為作出了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民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機關相關工作規定進行執法,具有較強的法律性和專業性。對於民警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由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組織公安法制、督察、各專業警種,並視情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法律實務工作者和民眾代表參與,從不同的專業、角度,從法律實體規定、程式規定以及其他專業要求等方面對民警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查,能夠較好地發揮公安機關對相關業務要求掌握更為準確全面,公安機關外部相關領域人員監督更加客觀獨立兩個方面的優勢,互相監督、互為補充、良性互動,能夠形成更為合法合理、客觀公正、更具說服力的意見。
《規定》第四條也已經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由各級公安機關的督察長兼任,成員單位包括警務督察、法制、警令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士、教育訓練、新聞宣傳以及執法辦案等部門。所以該委員會組織審查出具的論證意見,對公安機關內部職務行為認定、責任認定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
執法權威是建立在民警嚴格依法履職基礎之上的,也只有嚴格依法履職才能切實地提升執法權威。因此,《規定》第二條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樹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升執法公信力和執法權威。公安機關始終堅持從嚴治警方針,對執法不作為、慢作為,甚至亂作為的問題,保持“零容忍”,及時嚴肅依法依紀查處。公安機關各方面的監督渠道是暢通的,歡迎社會各界監督,幫助我們改進執法工作。
民警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職,產生的後果由國家承擔
中央提出要保護依法履職,請問在本《規定》中有何體現,基本的考慮是什麼?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保護依法履職,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履職保護、容錯糾錯、激勵機制。《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第三條明確提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務、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威脅、侵犯,民警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受到侮辱、貶損。
同時,《規定》第十四條也明確,民警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相關條款還對依法依規、公正客觀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等作出了規定。主要考慮是,只要民警是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履職,其行為就是代表國家在執行法律,而非個人行為,由此而產生的後果就應當由國家來承擔,並且民警個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也不應當因此受到侵犯。
學習宣傳執行好《規定》是當前重要任務
為執行好《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公安部下一步將會採取哪些工作措施?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規定》的發布施行完全符合總書記這段講話的核心要義。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是當前各級公安機關和全體公安民警的重要任務。
一要充分認識《規定》出台的重要意義,強化領導責任,加強統籌協調,以釘釘子精神切實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為民警依法履職撐腰鼓勁、提供保障。要加強組織領導,及時成立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充實工作力量,健全工作制度。二要加強學習培訓,認真組織全體民警學習《規定》,確保準確掌握《規定》要求,做到認識統一、標準統一、行動統一。要及時調研總結《規定》執行中的經驗和問題,加強督促指導,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機制。三要加強民警執法執勤安全防護,最大限度減少民警傷亡,保障民警身心健康。四要積極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聯動,增強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整體工作合力。五要加強宣傳引導,懇請新聞媒體一如既往地予以支持,深入公安執法一線,歌頌真善美,鞭撻假惡醜,弘揚正能量,有效震懾襲警辱警等違法犯罪,增強民眾配合民警依法履職的自覺性,共同營造更加良好的執法環境。
多措並舉,大力維護民警執法權威
請問近年來公安部在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方面開展了哪些工作?
對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公安部黨委歷來高度重視。最近幾年主要開展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公安部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自覺接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不斷提高廣大民警的執法能力和水平。二是積極推進立法保護。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三是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對侵害民警執法權威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旗幟鮮明地支持各地公安機關及時依法進行查處。今年年初,公安部專門派出3個由局級幹部帶隊的工作組分赴山東、河南、湖南等地,代表部黨委看望慰問受辱受傷民警和輔警,轉達部黨委的關懷關愛,並就進一步加強民警執法保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進行專題調研。四是出台關愛民警的制度措施。2016年,公安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關愛民警工作的意見》,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關愛民警的30項措施。2017年,公安部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減輕基層公安機關工作負擔的意見》,從明確職責範圍、嚴格依法履職、合理配置警力、充實實戰力量等八個方面,提出了30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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