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衛生部等五部委《關於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建立健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制度,不斷提高鄉鎮衛生院衛生
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衛技人員)的服務水平,以適應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鄉鎮衛生院在職衛技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衛技人員是指在鄉鎮衛生院從事醫療、護理、藥劑、預說訂防保健及其他相關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培訓是指對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進行以勝任崗位要求為基礎,以學習基本理論、基本技術和方法為主要內容,以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和
職業道德素質為目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有參加和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各級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
衛生部負責制定全國鄉鎮衛生料淚勸院衛技人員培訓政策和規劃,進行巨觀管理和指導。
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施細則並進行協調、管理和指導。
地(市設歡幾)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組織對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和評估考核。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培訓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培訓計畫,積極創造培訓條件,組織並安排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活動。
第三章 培訓內容、形式與要求
第八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內容應突出實用性與適宜性,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培訓內容主要是:(一)基礎培訓,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訓,培訓內容參照《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指導手冊》;(二)知識更新培訓,包括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為主的四新培訓;(三)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學習全科醫學基本概念和全科醫學服務模式,掌握開展
社區衛生服務的適宜技術,培訓內容參照衛生部《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大綱》和《社區護士崗位培訓大綱》。
第九條 培訓應堅持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培訓對象、培訓條件、培訓內容,可採取培訓班、臨床進修、研討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專項技術培訓、遠程教育等方式。鼓勵鄉鎮衛生院通過同行指導、自學、查房、病例討論、技術觀摩等形式舉辦各類院內培訓活動,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遠程教育教學手段開展培訓工作。
第十條 新分配到鄉鎮墓罪探衛生院從事臨床工作的高、中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要到縣級及以上
醫療衛生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接受為期一年的以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按照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要求,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接受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 在職培訓要求: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實行學分制,每人每年應達到20學分。學分授予的管理辦法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鄉鎮衛生院屑探凳衛技人員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參加
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以及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
第四章 培訓經費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經費采戒嚷獄阿取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棕厚店拒將培訓經費納入衛生事業經費預算,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面向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五章 培訓的登記與考核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組織院外培訓活動的單位應詳細登記培訓內容、形式和參加人的情況,為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學習證明。院內培訓活動及自學內容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負責登記和考核。
第十八條 培訓考核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為重點,根據培訓方式和內容採取筆試、口試、臨床技能考核、臨床審查指導等方法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技術檔案,將考核合格作為其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將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地市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規定解讀
《規定》提出,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有參加和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培訓計畫,積極創造培訓條件,組織並安排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活動。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基礎培訓(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包括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為主的四新培訓)、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學習全科醫學基本概念和全科醫學服務模式,掌握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適宜技術)。
《規定》要求,新分配到鄉鎮衛生院從事臨床工作的高、中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要到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接受為期一年的以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該規定,接受在職培訓。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按照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要求,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接受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 在職培訓要求: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實行學分制,每人每年應達到20學分。學分授予的管理辦法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參加
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以及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藥學類專業學歷教育。
第四章 培訓經費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經費採取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培訓經費納入衛生事業經費預算,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面向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五章 培訓的登記與考核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組織院外培訓活動的單位應詳細登記培訓內容、形式和參加人的情況,為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學習證明。院內培訓活動及自學內容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負責登記和考核。
第十八條 培訓考核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為重點,根據培訓方式和內容採取筆試、口試、臨床技能考核、臨床審查指導等方法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技術檔案,將考核合格作為其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將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地市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規定解讀
《規定》提出,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有參加和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培訓計畫,積極創造培訓條件,組織並安排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活動。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基礎培訓(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包括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為主的四新培訓)、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學習全科醫學基本概念和全科醫學服務模式,掌握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適宜技術)。
《規定》要求,新分配到鄉鎮衛生院從事臨床工作的高、中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要到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接受為期一年的以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該規定,接受在職培訓。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