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衛生院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衛生院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1.10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衛生院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1.10
  • 實施時間:1989.01.10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任 務,第三章 領導體制,第四章 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第五章 業務管理,第六章 財務管理,第七章 工資福利,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農村衛生事業,搞好鄉(鎮)衛生院的建設,充分發揮其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衛生院(含中心衛生院下同),是鄉(鎮)一級的醫療衛生機構,是連結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村級衛生組織的樞紐,是鄉(鎮)衛生工作的業務技術指導中心。
第三條 鄉(鎮)衛生院必須貫徹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宗旨。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要面向基層,面向民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搞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鄉(鎮)衛生院現階段的全民和集體兩種所有制,都是國家衛生事業在鄉(鎮)的衛生組織,是綜合性的衛生事業單位,擔負著相同的職責和任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的主要任務是:
1、制訂和實施本鄉(鎮)衛生保健概略規劃和年度計畫。
2、採用多種形式做好衛生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以除害滅病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做好管水、管糞、改水井、改廁所、改畜圈、改爐灶、改環境的技術指導工作,逐步改善農村的環境、居住、飲水衛生條件。
3、積極防治傳染病、地方病,做好疫情報告、疫區處理和計畫免疫工作,努力降低發病率和病死率。
4、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各項衛生法規;加強勞動衛生、食品衛生、學校衛生的技術指導和監督,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5、積極開展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指導工作,保護婦女、兒童的身體健康。
6、努力發掘整理民間有效的療法和技能,充分發揮中醫、中藥和民族醫藥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7、積極醫治人民民眾的疾病,認真做好門診、出診、住院病人的診治和急診急救工作,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和技術水平,擴大醫療服務項目,方便民眾就醫。
8、做好村衛生所、聯合醫療機構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的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工作,有組織有計畫地培訓鄉村醫生、衛生員和接生員,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
9、認真做好醫療衛生信息的收集、整理、貯存和反饋工作,及時準確掌握情況,定期完成各種報表填寫任務。
10、中心衛生院除完成上述任務外,要定期對劃區內鄉(鎮)衛生院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幫助他們搞好業務建設。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七條 鄉(鎮)衛生院由縣(市)衛生局和所在鄉(鎮)政府實行雙重領導。思想政治工作以鄉(鎮)為主,人事、財務、業務工作以縣衛生局為主。已經建立鄉級財政、衛生事業費由鄉財政包乾的地方,人事管理、業務指導,仍以縣衛生局為主,縣(市)下撥的衛生經費要專款專用。
第八條 要擴大衛生院人事、財務和經營管理的自主權,逐步實行幹部聘任制和工人契約制。鄉(鎮)政府要把衛生院的建設納入農村體制改革和兩個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九條 鄉(鎮)衛生院設正、副院長一至三人,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的產生要按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可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不稱職者可由上級機關免職、解聘或職工大會罷免。
第十條 鄉(鎮)衛生院要加強民主管理,建立職工代表會或職工大會制度,討論研究本單位的重大問題,監督院長的工作,維護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四章 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稱為XX縣XX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為XX縣XX中心衛生院。
第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的規模、人員編制、機構設定和技術要求,要根據本地的人口、服務範圍、地理條件和防病治病任務的實際情況,由各縣(市)衛生局自行規定。現階段應逐步做到按轄區人口每千人配備1--1. 3人和0. 5--1張病床。
第十三條 加強中心衛生院的建設。在一個縣(市)的範圍內,根據鄉鎮分布情況和地理條件,設定若干箇中心衛生院,逐步做到人員、房屋、設備三配套(中心衛生院所在鄉不另建衛生院),使之成為區劃內的業務技術指導中心。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人員結構要合理,一般衛生院的衛生技術人員數不少於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行政、勤雜人員不得超過編制總數的百分之二十。衛生技術人員編制缺額和自然減員的補充,主要從高、中等醫學院校畢業生補充,也可從縣衛生學校培訓班結業生或技術較強、醫德好的鄉村醫生中選拔。任何單位、部門不得向衛生院安插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的科室設定,應從實際出發,可分防疫保健、醫療兩大部分(組),分別由一名院領導分管,每部分(組)根據需要和可能設定必要的科室,也可下設分院(所)或醫療點。防保人員不少於衛生技術人員的三分之一,人數較多的中心衛生院可以小於這個比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獨立的鄉防保所。

第五章 業務管理

第十六條 鄉(鎮)衛生院要實行目標管理,院領導和各科室都要有各個時期的工作目標和實施目標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責、權、利相結合的崗位責任制,做到人人有崗、有職、有責,明確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要建立健全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指導以及急診、門診、出診、住院、手術、轉診、值班、交接班、查對、病案書寫、病例討論、死亡報告、差錯事故登記、隔離消毒等各項醫療工作制度,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嚴防差錯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鄉(鎮)衛生院要嚴格執行<>,加強藥品管理,實行“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的辦法,防止浪費。嚴禁使用過期失效、淘汰及霉壞變質藥品。特殊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藥品等)要有專人管理。未經藥政部門批准,不得自製藥品。藥品應從取得合法經營的單位或個人購入。
第十九條 鄉(鎮)衛生院的醫療儀器設備要明確專人管理,制定使用和維修制度,建立健全儀器設備檔案,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二十條 鄉(鎮)衛生院要加強人員培調,建立技術檔案,有計畫地組織職工學習醫學理論、業務技術和管理知識,培養專科技術骨幹,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要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同時,加強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嚴格執行各項收費標準和公費醫療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所有制的鄉(鎮)衛生院,要嚴格按照集體所有制的辦法管理,在國家的扶助下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勞分配、民主管理”,國家的補助經費要按完成醫療、預防、保健等業務的情況,進行浮動補助。全民所有制的鄉(鎮)衛生院,可以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衛生院的防保組或獨立的防保所,實行全額管理,按完成任務的情況進行補助。醫療組實行“任務承包、定額補助、提成積累、工資獎金浮動”。也可以採取其他經營方式。對老、少、邊、窮地區的鄉(鎮)衛生院,國家補助經費要適當增加。
第二十三條 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建設和儀器設備要納入基本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做到全面規劃,統籌安排。
鄉(鎮)衛生院的房屋、物資和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抽調。結餘或提成積累的資金要用於發展衛生事業,不準挪作他用。對防病治病需要的物資,有關部門要優先供應。

第七章 工資福利

第二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的國家人員和集體人員,要分別納入國家勞動工資計畫和集體勞動工資計畫。
鄉(鎮)衛生院集體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衛生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要加強防護工作,從事放射或直接接觸有毒、有害、傳染危險的工作人員,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工作量的實際情況,享受醫療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六條 未經縣衛生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抽調鄉(鎮)衛生院人員從事非衛生業務性工作,不得向衛生院進行各種攤派。必須抽調參加臨時性醫療服務工作或其他工作時,其工資及一切費用由抽調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關心衛生院職工生活,逐步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衛生院長要發揚民主,增強團結,堅持民主集中制,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條 衛生院全體職工要樹立高尚的醫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地抵制不正之風,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改進醫療作風,搞好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條 鄉(鎮)衛生院要健全獎懲制度,對衛生人員定期進行考察和考核,對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不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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