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企業消防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企業消防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是中國五大少數民族自治區之一,簡稱桂,地處中國南方,首府南寧廣西位於中國中南地區西部,南瀕北部灣、面向東南亞,西南與越南毗鄰,從東至西分別與廣東湖南貴州雲南四省接壤。廣西是西南地區最便捷的出海通道,大陸海岸線長1595公里,島嶼697座,島嶼海岸線長604.5公里。全區陸地面積23.666萬平方公里,轄8地區、5地級市、7縣級市、63縣、13自治縣。在中國與東南亞的經濟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區內聚居著壯、漢、瑤、苗、侗等民族,漢語言桂柳話粵語平話等,少數民族的語言有壯語等。廣西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孕育了大量珍貴的動植物資源,尤其盛產水果,被譽為“水果之鄉”。奇特的喀斯特地貌,燦爛的文物古蹟,濃郁的民族風情,使廣西獨具魅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企業消防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002
  • 生效日期:1991-03-18
  • 發布日期:1991-03-18  
  • 發布文號:自治區府令3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企業消防管理辦法
(1991年3月18日自治區府令3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的消防管理,保護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的鄉、鎮、村辦的各種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及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鄉鎮企業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制。
第四條鄉鎮企業的消防工作,由各級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督促和檢查,公安機關進行消防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防火責任人,負責所轄企業的消防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二)開展消防宣傳,普及消防法規和常識,訓練骨幹;
(三)督促企業落實防火責任制和開展防火工作;
(四)定期掌握、分析和研究防火情況,制訂措施,總結交流經驗;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六)協助公安機關查明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第六條鄉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為本企業防火責任人,負責企業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機關頒發的消防法規和行政措施;
(二)組織制定、實施本企業的防火責任制度;
(三)在企業實行經濟承包的同時,應把消防工作列入承包的內容;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和常識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六)領導消防人員開展業務訓練,制定滅火方案;
(七)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民眾撲救,並保護現場;
(八)處理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和火警事故,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
第七條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
第八條固定資產和年流動資金累計在二百萬元以上或者以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為主,其從業人員在二十人以上的鄉鎮企業,應當設專職消防員,其他鄉鎮企業應當設兼職消防員。
第九條鄉鎮企業的職工或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鄉鎮企業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組),定期進行消防教育和訓練,節假日和夜間應有隊員住廠值班。
鄉鎮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根據條件和需要,聯合組建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專職消防隊所需人員和經費由有關企業安排解決,隊員享受其所在企業生產工人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消,由鄉鎮企業寫出建隊或撤隊的專題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送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地區公安處或區轄市公安局批准,並報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備案。
專職消防隊應接受當地消防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生產車間、工場的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積存刨花、木屑、紙屑、棉絮等易燃物品;
(二)禁止在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在使用明火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臨時存放生產所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超過當班的用量。
第十三條生產石油化工、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庫房以及機械、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嚴格按照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要求進行生產;
(三)從事生產操作的保管工作的人員,應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進行防火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四)出廠的易燃易爆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項的說明;
(五)遵守本行業的其他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商業營業場所的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商品應按火災危險性分類、分櫃、分室存放;
(二)石油化工、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應由懂得該商品特性和滅火方法的人員經銷;
(三)營業室內的備售商品應限量存放,並應留出安全疏散通道;
(四)營業室內的樓梯、疏散通道不得封閉或改做它用;
(五)易燃、易爆的營業場所不得吸菸或使用明火;
(六)每天停止營業時,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清除易燃廢物,處理後火源、電源。
第十五條旅店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向旅客進行防火宣傳,每客房內應有旅客防火須知;
(二)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客房;
(三)不得在門口、通道、樓梯堆放物品和封閉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運輸業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發動和行駛時不準直接向汽化器灌注汽油;
(二)不得用汽油刷洗髮動機;
(三)用汽油、柴油洗車輛零件時不得吸菸或使用明火,清洗完畢,應將廢油妥善處理,不得亂倒亂放,嚴禁將廢油倒入排水管道;
(四)個體運輸戶保管存放汽油、柴油,必須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五)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營運客車,途中汽車加油時,乘客必須下車;
(六)機動車輛進入禁火區應執行禁火規定;
(七)運輸棉花、黃麻等易燃物資應加以遮蓋;
(八)運輸爆炸物品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建築業工棚防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棚不得建在高壓架空電線下,幢與幢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七米;
(二)廚房、鍋爐房等使用明火的建築必須單獨布置;
(三)每幢工棚住人不得超過一百人,每二十五人應設一個直接出入且向外開的門口;
(四)工棚內嚴格控制和管理火源,不得使用火把或火堆照明,電燈泡與可燃物距離不得少於四十厘米;
(五)吸菸應將菸頭和火柴梗放入有水的菸灰缸里,不得躺在床上吸菸。
第十八條使用明火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禁止用易燃或可燃液體生火。
使用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得少於一點五米,使用磚砌爐灶距可燃物不得少於一米。煙囪的出口超出屋檐或屋面不得少於零點五米,並不得貼靠可燃構件。熾熱灶灰應及時澆滅並倒放在安全地點。
焊割、烘烤、熬煉等明火作業,生火前須清除作業場地的可燃物;作業後必須清查現場,排除隱患。焊割易燃可燃的液體容器,必須用蒸汽或者熱水清洗,經檢測,確無爆炸危險後,才能啟火。
第十九條電氣設備須由經過電業部門考核合格的電工安裝,並定期檢查維修。
對有可能發生火災和爆炸的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使用電氣設備,禁止超負荷運行;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應放在非燃燒材料支架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不使用時必須切斷電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電氣設備、電線和保險裝置。
第二十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廠房、庫房、旅店,商店等,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投資在三十萬元以上或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程,其設計圖紙應在經當地城建部門同意後,報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防火設計審核。
第二十一條鄉鎮企業的倉庫防火工作執行公安部發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鄉鎮企業應根據生產、使用、運輸、儲存物品的性質,設定相應的消防給水系統和配製消防器材、設備。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發現鄉鎮企業存在火災隱患,必須及時通知其採取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隱患。對有重大火災隱患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者,公安機關可以視其情節,依照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公安機關發現鄉鎮企業存在隨時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在緊急情況下,可以責令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二十四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鄉鎮企業和個人,可由公安機關、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表揚或獎勵。
對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在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負責任的有關人員,根據情節由公安機關、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鄉鎮企業消防管理工作的經費納入本企業的財務預算。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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