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辦法

《郴州市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辦法》已經郴州市政府同意,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7月2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7月26日
  • 發布單位: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推進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統一市場,引導激勵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積極轉型升級,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突出監管重點,強化全程監管
(一)加強登記備案監管。強化事前監管,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民政部門要嚴格把關非營利性養老經營主體登記材料;市行政審批部門、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把關營利性養老經營主體登記註冊材料,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註冊登記信息推送至同級民政部門。建立養老服務機構備案信用承諾制度,備案申請人提交書面承諾並向社會公開,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加強備案信息核實,對完成備案的,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消防等相關部門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對未備案的,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二)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持續推進養老服務機構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由民政部門會同住建部門加強建築使用安全檢查,督促其採取修繕、更換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會同消防救援機構、住建等部門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狀況,建立隱患、整改、責任清單,對重大火災隱患提請政府掛牌督辦;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食品和特種設備安全日常監管,開展風險監測;會同衛生健康、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強化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服務安全、採購使用醫療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包括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養老護理員等相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培訓,提升職業道德水平。強化執業行為監管,養老服務機構中從事醫療護理、康復治療、消防管理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資格。加強養老護理員崗前培訓和崗位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積極開展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市內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加強老年服務與管理人才培養,實施職業技能水平評價。嚴格末端監督執法,依法依規加強培訓評價組織和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監管,防止出現亂培訓、濫發證現象;依法依規從嚴懲處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業禁入措施。
(四)加強涉及資金監管。養老服務機構要依法依規籌集和使用養老服務涉及資金。加強政府獎補資金監管,定期進行抽查核查,依法打擊虛報冒領等行為,對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重點建設項目,加大跟蹤審計問效力度。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管,依法查處弄虛作假、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力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加強對金融機構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金融產品、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強化養老服務機構收費行為監管。加大對以養老服務名義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力度,依法打擊以養老服務為名的非法集資活動。
(五)加強運營秩序監管。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方協定約定提供規範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異常事件報告、緊急呼叫記錄、防火巡查記錄、值班記錄、交接班記錄、門衛記錄等台賬,視頻監控覆蓋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和部位,視頻監控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15天。建立糾紛協商調解機制,規範服務糾紛處理程式,引導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維權。嚴禁利用養老服務機構設施和場地開展與養老服務無關的活動,依法查處向老年人欺詐銷售各類產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單位未經批准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的行為,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的,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養老服務活動的,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應急處置監管。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機制,要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知識宣傳,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養老服務機構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或流行、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應依法依規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控機構和民政部門報告,並在有關部門和機構指導下採取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服務機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相關要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七)加強服務退出監管。完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民政部門明確養老服務機構暫停、終止服務過渡期,指導其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務協定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退出財產處置監管,制定相關管理辦法,防止因關聯關係、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等造成財產流失或轉移。
二、明確監管主體,匯聚監管合力
(八)強化政府主導責任。深化養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政府在法治建設、政策規劃、制度標準、行業管理、行政執法等方面的主導作用。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業務指導和監管職責,實行清單式監管,明確監管的事項、措施、依據、流程,及時、規範公開監管結果,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協同監管機制。
(九)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養老服務機構要按照應建盡建原則及時建立黨組織;承擔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公共衛生等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制定員工守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提高養老服務、安全管理、風險防控、糾紛解決水平。
(十)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養老服務領域行業組織要積極推行行業信用承諾制度,健全行業自律規約,加強會員信用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制定服務準則,實施信譽評價,引領規範會員生產經營行為,推動行業自律體系建設;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從業人員職業行為,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糾紛。
(十一)營造社會監督環境。推進普法教育,提高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依法從業意識,增強老年人及其家庭權益意識。定期舉辦“開放日”活動,鼓勵支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最佳化投訴舉報受理流程,實現“民政牽頭、歸口負責”。完善輿情監測和處置機制,對捏造事實、製造謠言、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
(十二)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制定養老服務監管責任清單,規範養老服務機構現場檢查流程和問題移交處置程式,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避免多頭多層重複執法。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服務機構存在建築、消防、食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特種設備等方面風險隱患,應當督促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並書面告知相關部門;對安全隱患突出或情況緊急的,應當依法責令養老服務機構停業整頓或採取緊急措施處置,並通知相關部門到場處理;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強制執行的,應當通知具備相應執法許可權的部門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十三)深化“雙隨機、一公開”。制定養老服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逐項完善抽查標準和實施細則,明確抽查比例、頻次、方式、流程等事項。統籌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必要時可吸納檢測機構等力量參與。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有失信行為或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的,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查處力度。
(十四)強化信息公開。推進養老服務領域政務信息公開,相關部門按照經營性質分別在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郴州市機構編制網,依法依規公開養老服務機構登記、備案、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獎懲情況等信息。建立養老服務質量信息公開清單,督促養老服務機構通過書面告知、在顯要位置設定公示欄等方式,主動公開基本信息、規章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十五)建立信用評價機制。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引導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標識,整合形成完整的養老服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通過“信用郴州”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相關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實現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線上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開展養老服務機構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根據信用等級高低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十六)推行“網際網路+監管”。運用大數據手段實現規範化、精準化、智慧型化監管,減少對監管對象的擾動。推進養老服務領域政務數據資源和社會數據資源統一開放共享,民政部門依託“金民工程”,及時採集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相關數據信息,分別形成基本數據集;衛生健康部門依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老年人健康管理項目,及時採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檔案基本數據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廣社會保障卡在養老服務領域套用,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公共服務信息共享。依託湖南省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一體化平台和“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推進有關基本數據集共享,推動技術對接、數據匯聚和多場景使用,實現全市互通互認、信息一站式查詢和綜合監管“一張網”。
(十七)建立健全標準體系。落實《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等國家標準和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等行業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培育星級機構,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實現與國家等級評定體系銜接互認。支持行業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發布養老服務和產品的團體標準,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制定具有競爭力的企業標準。推動實施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與市場主體制定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提高養老設施設備配置和服務標準化水平。
(十八)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規範執法檢查、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式和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探索建立容錯糾錯和免責機制,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程式。制定養老服務下放鄉鎮(街道)管理事項清單,支持鄉鎮(街道)做好養老服務機構日常巡查、投訴舉報受理、協助調查取證等工作,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與縣級執法部門協調協作機制。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落實見效
(十九)強化組織實施。堅持黨對養老服務工作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到綜合監管全過程。各地各部門要制定配套措施,統籌部署落實。將養老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範圍,對監管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加大政策傾斜支持力度。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
(二十)加強隊伍建設。建設社會服務機構性質的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加強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服務功能,發揮行業管理、技術指導等作用。推動人財物等監管資源向基層下沉,加強技術、設備、經費保障,提高現代科技手段在綜合監管中的套用水平。加強紀律作風建設,打造公正廉潔、執法為民、敢於擔當的執法監督隊伍。
(二十一)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把加強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與提升服務質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結合起來,通過多種途徑、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鼓勵引導全社會參與,推動形成關心支持養老服務綜合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氛圍。

解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檔案要求,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堅持公正監管、規範執法,不斷最佳化營商環境,引導和激勵養老服務機構誠信守法經營、積極轉型升級、持續最佳化服務,更好適應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要求,更好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市民政局代市政府擬制了《郴州市養老服務綜合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全面開放的養老服務市場的要求。我市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80.9萬人,占總人口的15%。隨著養老需求的不斷增加,養老服務市場的問題凸顯,《辦法》的制定能加快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養老服務市場。
(二)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老年人作為養老服務市場的消費主體,養老服務市場更加需要嚴守安全底線,加強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研判分析。有必要通過制定規章,建立對外協同共治、對內綜合支撐的監管體系,打通監管閉環,有針對性、前瞻性地加強事中事後的重點監管和信用監管,更好解決持續增長的民眾需求,不斷改善整體市場環境。
二、關於《辦法》的內容說明
《辦法》共四章二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監管重點。共七條。
明確了監管重點,對每個監管重點都提出了要求,通過加強重點監管提升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水平。
(二)關於監管主體。共四條
明確了由黨領導、政府主導,深化養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營造社會監督環境。
(三)關於監管方式。共七條。
通過部門聯合監管,深化“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加強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建立信用評價機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監管效能。
(四)關於組織領導。共三條。
重申堅持黨的領導,將養老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考核範圍。加強隊伍建設,推動人財物等監管資源向基層下沉,打造公正廉潔、執法為民、敢於擔當的執法監督隊伍。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引導全社會參與,推動形成關心支持養老服務綜合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良好氛圍。
郴州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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