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0日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發改價費規〔2023〕118號
各市州、縣(市)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局)、民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湖南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民政廳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改價費〔2018〕440號)進行修訂完善,編制《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附屬檔案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文

《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129號)《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民政廳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改價費〔2018〕44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9號)《湖南省定價目錄》(湘發改價調規〔2023〕12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登記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 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
政府投資興辦(公辦)的養老機構主要發揮保基本、兜底線作用,著力保障特困人員和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其中,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資興辦(公辦)的養老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免費政策;對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獨、重殘、高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一伙食費按照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對完成保障對象的供養需求後仍有空餘床位的,可對社會開放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收費標準可在困難群體基礎上適當上浮,由養老機構合理確定,收入主要用於機構日常運轉,提高服務質量和能力、維護日常設施設備等,並接受政府部門監管。
通過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機構,應採用招投標、委託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方依據委託協定等合理確定。參與普惠養老城企合作的養老機構,收費標準按照與當地政府簽訂的戰略合作協定執行。協定的收費標準要與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經濟發展水平指標相適應,要充分體現普惠理念,覆蓋更多中低收入老年群體。政府通過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應採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養老機構,其收費標準由雙方簽訂的購買服務契約約定。
民辦、公建國營(國有企業投資與經營)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經營者定價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民辦、公建國營(國有企業投資與經營)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民政部門可結合對非營利機構監管需要,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養老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準制定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依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嚴格規範管理和服務,明確護理服務內容、服務分級標準及機構等級,制定養老機構基本服務項目清單和公辦養老機構名單管理辦法,動態調整及公布公辦養老機構目錄。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養老機構服務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章 服務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
第五條  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包括床位費、護理費、一伙食費和其他服務收費。
(一)床位費成本分攤方式按機構核定床位數測算,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1.管理人員、後勤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等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社會保障支出;
2.公用費用支出,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能源費、辦公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日常運行費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和文化娛樂活動等必需品費用;
3.其他正常運行費用支出。
(二)護理費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1.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社會保障支出;
2、護理員及醫護類等專技人員業務培訓費用。
(三)公辦養老機構一伙食費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根據實際成本,按照非營利原則制定,實行單獨核算,有結餘的自動滾存使用。
(四)公辦養老機構其他服務收費包括為入住老年人提供個性化服務、代辦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個性化服務費用是指養老機構按照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的要求,為滿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發作、康復、舒緩療護等特殊時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醫、上門醫療服務等個性化的服務項目而收取的費用或押金。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門醫療服務,採取“醫藥服務價格+上門服務費”的方式收費。提供的醫療服務、藥品和醫用耗材,適用本醫療衛生機構執行的醫藥價格政策。上門服務費由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綜合考慮服務半徑、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關係等因素確定。已通過家庭醫生簽約、長期護理保險等提供經費保障的服務項目,不得重複收費。其他個性化服務項目由養老機構制定,其收費標準由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屬(代理人)雙方協商確定。
代辦服務性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由養老機構合理確定。代辦服務性收費按照代收代付原則向入住老年人收取,養老機構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六條 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應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捐贈後的實際服務成本為依據,按照非營利原則,並考慮民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核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規定開展成本調查或成本監審。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要逐步實行成本公開。
第七條 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床位費、護理費標準時,養老機構應向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一)養老機構登記備案證明;
(二)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基本信息、近三年經營狀況、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情況及成本監審相關材料。新建的養老機構應提供建設投資、運營管理、經營成本資料。
(三)現行收費政策執行情況(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擬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方案、依據和理由,以及對已入住老年人的影響分析;
(五)發展改革部門和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機構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歸入養老機構誠信檔案。
第八條 市州、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養老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後,認為需要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按規定履行定價程式後,形成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收費管理規定 
第九條 養老機構應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簽訂書面服務契約,確保老年人知情權和選擇權,並定期提供費用清單和相關費用結算賬目。服務契約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退養約定、爭端解決方式、契約期限等條款。
契約期內退養的,原則上按實際入住天數計收費用。契約期內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原因,需要離院但不退養的,由養老機構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雙方協商並以書面契約方式確定。
第十條 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間隔不少於3年。其他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間隔應在契約中約定,調整間隔一般不少於2年。
養老機構調整一伙食費標準,應充分考慮對入住老年人的影響,調整間隔期一般不得少於6個月。
養老機構調整服務收費的,須提前1個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聽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意見。並應與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代理人)重新簽訂或調整書面服務契約。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原則上按月計收,一次性收取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一伙食費應根據老年人實際消費情況,據實結算,具體結算方式通過服務契約約定。
其他服務收費可以按次或按月計收,具體結算方式通過服務契約約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為入住老年人提供個性化服務、代辦服務應體現自願原則,養老機構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對養老機構基本服務項目清單內的服務項目,養老機構不得以個性化服務名義變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費用。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個性化服務項目的監管。
第十三條 所有養老機構的用水、用電、用氣(燃料)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有線電視,按照我省有關規定,享受付費優惠。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興辦(公辦)的養老機構和民辦、公建國營的非營利養老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備案的民政主管部門以及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收支狀況,以及當地民政、發展改革部門要求的相關報表,由民政主管部門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類養老機構應按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和相應網站公示養老機構基本設施與條件、服務內容與等級、收費項目與標準、定價主體、收費依據、12315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建有入口網站的同時在網站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養老機構價格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執行政府指導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民政廳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改價費〔2018〕44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2018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於規範養老機構收費行為、疏導養老機構收費矛盾、促進養老行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養老服務供給力度不斷加大,供給模式更加多元,現行《實施意見》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養老機構發展的需要,且將於2023年5月到期。為進一步規範湖南養老機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入住老年人和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局、省市場監管局對《實施意見》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湖南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更好地指導本省養老機構服務收費工作。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129號)、《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 湖南省民政廳關於規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湘發改價費〔2018〕44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59號)、《湖南省定價目錄》(湘發改價調規〔2023〕125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管理辦法》的政策亮點
《管理辦法》是因應養老服務情況的當前變化和未來趨勢,充分借鑑其他省市新出台的管理辦法,對《實施意見》修訂完善而來。全文分總則、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管理規定和附則四部分,共17條。與《實施意見》相比較,更加明晰了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更明確具體。明確養老機構服務服務收費分行兩類價格管理政策,分別是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不同性質的養老機構分別實行不同的價格管理,並對特別情況作出明確規定,既規範了養老機構的收費管理,也保障了養老機構的發展權益。
(二)養老人員的利益得到更加重視。對依規入住政府投資興辦(公辦)的養老機構的特殊困難老年人進一步明確實行免費政策;對其他入住養老機構的養老人員,不僅規範了收費項目和標準,而且在養老契約的簽訂與退養、收費按期計收、調整間隔、信息公開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
(三)規範了“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對服務收費項目,不僅規定了床位費、護理費、一伙食費和其他服務收費四項具體服務收費項目,而且明確每項服務收費項目的內涵。對服務收費標準,指出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養老機構收費的成本構成。對進行制定或調整收費的養老機構,規定了申報資料、程式,並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
(四)明確了收費調整間隔期。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間隔不少於3年。其他養老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調整間隔應在契約中約定,調整間隔一般不少於2年。養老機構調整一伙食費標準,應充分考慮對入住老年人的影響,調整間隔期一般不得少於6個月。
(五)新增了收費管理類型。參與普惠養老城企合作的養老機構作為一種新型的養老供給模式,享受了國有投資,但《實施意見》中沒有體現如何進行收費管理。這次編制的《管理辦法》明確“參與普惠養老城企合作的養老機構,收費標準按照與當地政府簽訂的戰略合作協定執行。”對於近年來發展迅猛的國有企業興辦運營養老機構,既不屬於發揮保基功能的公辦、也不屬於公建民營、更不屬於民辦養老機構,原沒有納入分類管理。這次編制的《管理辦法》,分類作為“公辦國營”,明確了收費管理。
(六)細化了收費管理規定。從養老契約的簽訂與退養、養老收費的調整與收取、提供其他服務(個性化服務、代辦服務)和收費原則、養老機構可享受的優惠政策、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和民辦、公建國營的非營利養老機構的財務監管到養老機構的信息公開等更細化具體,特別是專門新列一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確保《管理辦法》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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