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規定

邵陽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規定

《邵陽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規定》已經2023年6月27日邵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規定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所屬地區:湖南省邵陽市 
通過時間,規定全文,

通過時間

2023年7月27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在長沙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邵陽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規定》。

規定全文

邵陽市鄉村公路管理養護規定
(2023年6月27日邵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建設好、管理好、養護好、運營好鄉村公路,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提升鄉村公路的路域環境、路況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務和支撐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鄉村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鄉村公路,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劃定的鄉道和村道,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作為鄉道和村道進行管理養護的其他公路(以下簡稱其他鄉村公路),以及其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推動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建立相應管理養護制度,明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養護權力和責任清單,並實行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公路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履行鄉村公路管理養護的主體責任,按照“鄉村道鄉村管”“有路必養、養必到位”的原則,實施鄉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制度,組織劃定其他鄉村公路,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村公路管理養護權力和責任清單,並實行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對鄉村公路管理養護具體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考核的具體工作,履行相關行政執法職責。
市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制定鄉村公路養護標準,縣(市、區)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機構對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鄉道和作為鄉道管理的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確定專職工作人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村道和作為村道管理的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村(社區)村道及作為村道管理的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
入戶道路的管理養護由受益村民負責。
鄉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有愛路護路的責任。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比例落實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資金。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鄉道、村道的標準保障其他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並規定日常養護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護計畫將相關養護資金直接安排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委會等養護責任主體,並由其實施鄉村公路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資金用於鄉村公路的養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途經鄉村公路的車輛收取公路通行費。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公路的綜合管理,推行鄉、村路長責任制,統籌做好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工作。路長責任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就其管理養護的鄉村公路制定相應的管理養護制度,並將公路名稱、編號、起止位置、公路用地或者公路保護用地、建築控制區範圍以及禁止行為等重要事項在公路兩側予以公示。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樹立村(居)民愛路護路的意識,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宣傳欄、宣傳標語等多方式多途徑宣傳鄉村公路的管理養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
第九條  跨越、穿越鄉道及作為鄉道管理的鄉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其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跨越、穿越村道及作為村道管理的鄉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其公路保護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與村(居)委會協商並取得其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條  鄉村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源頭管控與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適用《湖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的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鄉村公路的實際情況,制定鄉村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並依照技術規範在鄉村公路設立相關交通標誌。
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在鄉村公路的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及減速裝置,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限高、限寬設施及減速裝置。
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鄉村公路的車輛超限超載行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鄉道及作為鄉道管理的鄉村公路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範圍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緣起不少於五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村道及作為村道管理的鄉村公路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一般不少於一米的範圍為公路保護用地,自公路保護用地外緣起一般不少於三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村民公告。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鄉村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鄉道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鄉村公路風險隱患治理責任主體,應當組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快推進鄉村公路安全設施建設,依照相關技術規範設定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防護和警示設施,加強鄉村公路平交道口、穿城鎮路段、學校周邊、站(場)周邊、臨水臨崖、急彎陡坡、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路段的交通安全設施設定、最佳化改造。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等開展鄉村公路安全隱患集中排查工作,並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新建、改建、擴建的鄉村公路,應當將交通安全設施、排水設施與鄉村公路主體工程進行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在鄉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護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鄉村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的試車場地;
(二)進行集市貿易、擺攤設點;
(三)堆放物料、傾倒垃圾、撒漏砂石、設定障礙;
(四)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五)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堵塞邊溝或者利用邊溝排放污物;
(六)破壞護欄、扶手等附屬設施,移動、塗改公路標誌;
(七)擅自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
(八)其他損壞、破壞、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鄉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護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依法保護鄉村公路的路產路權,制止侵占、損毀鄉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導致鄉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毀的,應當依法主張民事賠償。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鄉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專業化和民眾性養護相結合的養護模式。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村公路的養護力度,逐年提高鄉村公路養護工程比例。鄉村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參照《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可以採取以工代賑的方式開展鄉村公路的養護工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經同意跨越、穿越鄉道及作為鄉道管理的鄉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其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同意,跨越、穿越村道及作為村道管理的鄉村公路修建橋樑、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其公路保護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在鄉村公路上非法設定限高、限寬設施及減速裝置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在鄉道建築控制區內非法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在村道及其他鄉村公路建築控制區內非法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鄉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公路保護用地範圍內,將鄉村公路作為檢驗車輛制動性的試車場地,進行集市貿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傾倒垃圾、撒漏砂石、設定障礙,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採石取土、采空作業、焚燒物品、堵塞邊溝或者利用邊溝排放污物,破壞護欄、扶手等附屬設施,移動、塗改公路標誌,擅自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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