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經2010年6月2日遼陽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0年6月17日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發布。該《辦法》共22條,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5日,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遼陽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該《辦法》第25條決定,廢止遼陽市人民政府2010年7月1日頒布的《遼陽市農村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遼陽市政府第112號令)和《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遼陽市政府第113號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 通過時間:2010年6月2日
  • 適用地區:遼陽市
  • 施行時間: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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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號
《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業經2010年6月2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唐志國
2010年6月17日

救助辦法

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醫療救助體系,保障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持有非農業戶口,已參加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對象、城市低保邊緣對象等困難人群(以下簡稱“救助對象”)享受醫療救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醫療救助,是指民政部門對已享受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的救助對象再次給予優惠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四條 城市醫療救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行政府救助與家庭自救和醫療機構優惠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障需求與本地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選擇、救助資金的核算和發放等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醫療救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醫療救助實行資金統籌,主要來源於市、縣(市)區級財政預算內補助資金、上級機關撥付的資金、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和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利息等。
第七條 救助對象應當在民政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因病情需要到定點以外的醫療機構診療的,應當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院意見,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民政部門批准。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先行墊付,出院後到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救助。擅自到非定點醫療機構診療的,不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待遇。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在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定,報市民政部門批准,並頒發定點醫療機構牌匾。
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於本機構顯著位置懸掛民政部門發給的定點牌匾,在實施診療過程中,因病施治,降低服務成本,按照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合理用藥,為救助對象提供良好的診療環境和方便措施。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給予救助對象免收掛號費和住院期間醫療費減收5%的優惠,並於就診大廳明顯位置公布對救助對象的減免項目和金額。
第十一條 救助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應當出示《低保證》、《低保邊緣證》和相應的醫療救助證等證件。
第十二條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採取住院診療的,在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項目內的個人自負部分,低保對象按照60%給予醫療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額為2500元;低保邊緣對象按照60%給予醫療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額為2000元。
低保對象採取門診診療的,每人每年救助100元,低保邊緣救助對象不享受門診醫療。
救助金僅限本人使用,不可混用,不結轉下年。救助對象可以在當年救助金額內,重複享受住院和門診兩種救助待遇,年累計達到救助金額時,停止享受醫療救助。
縣(市)區民政部門每年年終可以根據本區域內救助資金結餘情況,對重病救助對象實施特別救助。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因突發急症不能按照正常救助程式辦理的,可以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急診治療。但是,應當於急診處置後3個工作日內,轉至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因轉院導致病情加重或者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診療條件確需在急診時入住的非定點機構診療的,應當經所在地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救助對象因診療所發生的費用,由其在最高限額內交納本人應當承擔的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由民政部門按季度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救助對象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救助限額的,超出部分由救助對象自理。
第十五條 救助對象有以下情況的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一)在境外地區診療的;
(二)因打架鬥毆、自殘、自殺、吸毒和酗酒等行為致傷病的;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致傷病的;
(四)實施整容手術、氣功療法、體育療法、膳食療法的。
第十六條 城市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由市和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扣除省轉移支付資金後按5:5的比例承擔。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設立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結餘資金連同利息作為醫療救助基金滾存使用。
第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的12月底前將下年度部分救助資金預撥至市醫療救助專戶。縣(市)區財政部門將本級配套資金撥付至縣(市)區醫療救助專戶後,由市財政部門將上級補貼資金連同市本級配套資金按季度撥付至縣(市)區醫療救助專戶。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每年的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結算資料副本按照順序編號分類並裝訂成冊,於每年12月20日前報送同級民政部門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病歷、治療效果、收費價格、救助金票據審定、審批和資金結算等環節進行檢查監督,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採取隱瞞、欺騙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由民政、公安、衛生部門追回騙取的救助金,並對有關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為3年。2006年6月26日發布的《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辦法》(市政府令第90號)同時廢止。

廢止

政府令

遼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號
《遼陽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業經2013年9月29日遼陽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正譜
2013年10月15日

救助辦法

遼陽市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城鄉醫療救助體系,保障全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10年7月1日頒布的《遼陽市農村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遼陽市政府第112號令)和《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遼陽市政府第113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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