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會議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3]59號
【發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政府會議管理實施辦法
(遼政辦發[1993]59號)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會議召開與議題的確定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
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省政府全體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省政府的全體組成人員參加,必要時可根據需要擴大到省政府所屬各部門負責人和市長參加;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省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省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
省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提出,省政府辦公廳(指定秘書處)收集、匯總,經秘書長審核,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
凡需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須經省長、副省長、秘書長事先審核和協調。需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法規和規章(草案),須經分管副省長組織協調,取得一致意見後,提交會議討論通過;未經協調的,不提交會議討論。
省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省長、副省長確定。
(二)省政府工作會議和部門工作會議
研究部署全省性的工作,並需市長、副市長參加的會議,由省政府主持召開,會議的議題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確定。
研究部署全省性某一方面的工作,並需市長、副市長參加的會議,以省政府名義,由部門主持召開,議題由省長、副省長確定。
省政府部門工作會議或專業會議,議題由主辦部門確定。
二、會議的審批
(一)嚴格控制會議,切實改進會風,提高工作效率。凡是能用電話、報紙、廣播電視等方式解決問題的,就不要召開會議;確需召開的會議,要提倡開小會、開短會;能合併召開的會議,就不單獨召開;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就不要以省政府名義召開。
(二)凡屬報請省政府審批的會議(含電話會議,下同),除特殊緊急情況外,有關部門應提前十天以上將請示(包括會議內容、規格、時間、參加人員和經費等)報送省政府,經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按規定的審批程式上送審批。
1、由省政府主持召開的會議,經辦公廳審核後報送秘書長,秘書長提出意見後,送請分管副省長審定並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2、以省政府名義由部門主持召開的會議,經辦公廳審核後報秘書長,秘書長提出意見後報分管副省長並省長或常務副省長審定。
3、以省政府各部門名義召開的五十人以上會議,由各部門報請分管副省長審批。
(三)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不得請市長、副市長和省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確需參加的,經秘書長審核後,報分管副省長並常務副省長批准,必要時報省長批准。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一般只開到市,個別確需開到縣的,經秘書長審核後,分別報省政府常務會和分管副省長審定。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如需邀請省委、省人大、省政協、瀋陽軍區、省軍區的領導同志出席,須事先報請分管副省長批准。
(四)省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會議經費由省政府承擔;省政府各部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以及以省政府各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會議經費由會議主辦部門承擔。
要厲行節約,各種會議不得自行提高會議補助或其他列支標準,不得採取拉贊助或攤派等方式轉嫁經費負擔。
三、會議的承辦
(一)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承辦;省長辦公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或主管部門承辦。根據會議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或主管部門準備必要的會議材料。
(二)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均由辦公廳作會議紀錄;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常務副省長或省長簽發;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簽發,必要時由主持會議的省長、副省長簽發。
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和省長辦公會議紀要的傳送範圍,根據工作需要,分別由秘書長和分管副省長確定。
(三)省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承辦。
(四)省政府各部門以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由綜合部門和主管部門承辦。
(五)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由各部門自行承辦。
(六)省政府主持召開的和以省政府名義由部門主持召開的會議,會議承辦單位要在會議結束一周內,將會議材料(包括通知、簽到單、會議印發的材料、音像資料等共三套)整理立卷,送省政府辦公廳(指定文電處)存檔。
四、會議的其他有關事項
(一)省政府組成人員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不得帶隨員。如有特殊情況或外出不能出席會議,須由本人或委託主持本部門工作的負責同志事先向省長或常務副省長請假,並委託主持本部門工作的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外出或其他情況,不能出席省政府常務會議,須由本人向省長或常務副省長請假。
省政府各部門向省政府常務會議作匯報發言,必須是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匯報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會議期間,與會同志一般不要辦理與會議無關的事項。
省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一般不得帶隨員;確有需要的,會前須將名單報秘書長批准。無關人員不得列席。
(三)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省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並在規定期限內向省政府報告落實情況。如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要及時說明情況,否則將追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並要及時向省長、副省長報告。省長辦公會的決定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檢查落實並向分管副省長報告落實情況。
(五)省政府各種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凡需公開發表的,由省政府辦公廳根據需要,安排記者採訪和報導。凡需新聞單位發表的稿件,一般由有關的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審核;重要的稿件,由秘書長審定,必要時報省長、副省長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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