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遼寧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和《遼寧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遼委辦發〔2014〕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機構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專業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簡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以外,應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四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由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各市(縣)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定價格。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相關事項的確定
第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以及相關設施。
專業會議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六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遵循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惠。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執行公開、統一的採購標準。
第七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
第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一伙食費。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大、中、小三種類型確定。一伙食費標準按每人每天確定或明細到單餐。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價格由各市(縣)財政部門按照不高於本地區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確定。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均可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黨政機關駐外地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可以參加所在地區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第十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後,應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定書,並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註冊,並將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等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管理
第十一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 協定期滿後,對符合招標檔案中續約規定的定點管理場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簽下一輪次協定,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願選擇退出的,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 在協定期內,會議定點場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協定價格。
第十四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由於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經市(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重新註冊,並在省、市(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在協定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申請,經市(縣)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場所管理系統辦理註銷:
(一)由於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定要求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於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和監督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會議定點場所註冊、日常管理、處理投訴等工作,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向財政部報送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擬定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招標協定書,開展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投訴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和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定規定。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定,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髮票等。
第二十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定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價格收取費用或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未經批准單方面終止履行協定或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與下一輪次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遼寧省省直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遼財行〔2007〕599號)同時廢止。其他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