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江蘇省省級機關會議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江蘇省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第三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機構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專業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簡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五條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財政廳統一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並組織實施省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議定點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省級及各市縣財政部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省、全國範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定價格。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的確定
第七條會議定點賓館飯店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以及相關設施。
專業會議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八條確定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惠。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應執行公開、統一的政府採購標準。
第九條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一伙食費。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照大會議室、中會議室、小會議室三種類型確定。一伙食費標準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或明細到單餐。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控制價格由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財政部門按照不高於會議定點場所所在地黨政機關會議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具備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黨政機關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具備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未被確定為會議定點場所的各級黨政機關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原則上僅限於承接本單位或本系統的會議,且會議費標準嚴格按各級黨政機關會議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後,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協定書,並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簽訂協定書後15日內,按規定自行在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完成註冊,維護好價格等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各省轄市財政局匯總本地區(含區、縣)政府採購的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五條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六條確因工作需要,協定期內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進行適當調整,但需嚴格控制,並報經省財政廳批准。
第十七條 協定期滿後,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續約條件的,經協定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定,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願退出,退出後,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八條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不得提高協定價格。
第十九條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由於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與其簽訂協定書的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中重新註冊,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協定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與其簽訂協定書的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中辦理註銷:
(一)由於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定要求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於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省級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註冊、日常管理、處理投訴等工作,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實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設立投訴電話,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由省轄市財政局定期將本地區投訴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開展部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本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督促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定規定,並按要求開展會議定點管理檢查。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應嚴格執行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管理相關規定,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定,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髮票等。對未按要求在非定點場所舉辦會議的,財政部門不予核撥會議經費,單位財務部門不得列支相關會議支出。
第二十六條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嚴格履行協定的各項規定,履約情況作為下一輪次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投標資格審查和評標計分的重要依據。對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定的服務項目和要求,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
第二十七條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價格收取費用或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採購契約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二十八條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未經批准單方面終止履行協定或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且3年內不得參與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等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其他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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