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山東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山東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託的具有獨立承擔法定責任的機構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者專業會議場所,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四條 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由各市或縣(市、區)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不重複採購。各市或縣(市、區)採購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定價格。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會議定點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全省黨政機關定點管理的總體工作:
(一)制定全省會議定點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指導、協調和組織全省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
(三)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指導、協調全省會議定點場所註冊、日常管理、處理投訴等總體工作;
(四)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檢查的總體工作;
(五)財政部部署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級財政部門在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和日常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分工:
(一)實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工作;
(二)設立投訴電話,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投訴情況匯總報省級財政部門;
(三)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組織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註冊、信息錄入等工作,並做好錄入信息審核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五)省財政廳部署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的確定
第八條 會議定點賓館飯店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以及相關設施。
專業會議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九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惠。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應當執行公開、統一的政府採購標準。
第十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其他方式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一伙食費。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照大會議室、中會議室、小會議室三種類型確定。一伙食費標準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或者明細到單餐。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控制價格由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財政部門在本地區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內確定。
第十二條 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黨政機關駐外地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第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後,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定書,並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註冊。
各市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政府採購的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全省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六條 協定期滿後,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續約條件的,經協定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定,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以自願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採用續約方式的,應當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不得提高協定價格,不得因價格優惠而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由於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經簽訂協定的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重新註冊,由市級財政部門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協定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簽訂協定的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辦理註銷:
(一)由於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定要求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於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本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督促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定規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定,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髮票等。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加強會議費報銷的審核管理,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對無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會議定點場所開會的,不予核銷會議費支出。
第二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定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要求予以整改,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價格收取費用或者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二十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未經批准單方面終止履行協定或者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與下一輪次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各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