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上海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部印發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結合《上海市市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是指本市財政部門或本市財政部門委託的機構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一定數量的賓館飯店或專業會議場所作為本市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場所(以下稱會議定點場所)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不包括市級一類、二類會議),除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第四條 市財政局統一負責本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和日常管理,各區(縣)財政局負責本區(縣)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本市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本市及全國範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定價格。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的確定
第六條 會議定點賓館飯店應當具備保證會議所需要的住宿房間、會議室、餐廳以及相關設施。
專業會議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
第七條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數量適當。會議定點場所的數量以能滿足黨政機關會議需要為宜。
(二)布局合理。會議定點場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檔次適中。兼顧不同地區和不同級別黨政機關會議的需要,確定不同檔次的會議定點場所。
(四)價格優惠。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對會議的收費給予優惠。
(五)公開公平。對各類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應執行公開、統一的政府採購標準。
第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的,應當報經市財政局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一伙食費。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照大會議室、中會議室、小會議室三種類型確定。一伙食費標準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或明細到單餐。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採購控制價格由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本市財政部門按照不高於本地區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確定。
第十條 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黨政機關駐外地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招投標。
第十一條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具體負責政府採購的本市財政部門通過政府採購確定會議定點場所後,應當與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定書,並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在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註冊。
本市各區(縣)財政局要及時將本區(縣)政府採購的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報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匯總本市會議定點場所及協定價格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協定期滿後,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續約條件的,經協定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定,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願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不得提高協定價格。
第十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由於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與其簽訂協定書的本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重新註冊,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在協定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與其簽訂協定書的本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場所管理系統中辦理註銷:
(一)由於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定要求的;
(二)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由於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本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協調和實施本市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本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指導、協調本市會議定點場所註冊、日常管理、處理投訴等工作,負責本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 各區(縣)財政局負責實施本區(縣)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工作,設立投訴電話,受理對會議定點場所的投訴,對投訴進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投訴情況匯總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 本市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本級黨政機關執行會議定點管理規定,督促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定規定。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定,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髮票等。
第二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定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價格收取費用或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違反協定規定的其他事項的。
第二十四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定期內未經批准單方面終止履行協定或因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與下一輪次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2015-2016年度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協定書(主要條款)
附屬檔案
2015—2016年度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協定書
(主要條款)
協定名稱: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協定
服務協定編號:
協定甲方:×××財政局
協定乙方:
服務協定簽訂地點:上海市××區(縣)
甲方和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財政部、上海市財政局有關檔案,以及《××採購檔案》,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定:
一、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協定以及與本協定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檔案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一)“協定”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定,即由雙方簽訂的協定格式中的檔案,包括所有的附屬檔案、附錄和組成協定部分的所有其他檔案。
(二)“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三)“第三方”是指本協定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四)“附屬檔案”是指與本協定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協定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檔案等資料。
(五)“招標檔案”是指《2015—2016年度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採購項目》。
(六)“服務對象”是指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對象,即:黨政機關(包括黨政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
二、適用範圍
本協定條款僅適用於2015—2016年度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採購項目。
三、協定的組成
(一)下列檔案應作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1.本協定條款;
2.招標檔案及招標檔案的澄清、修改檔案;
3.投標檔案及投標檔案的澄清、修改檔案;
4.成交通知書;
5.形成協定的其他有關檔案。
(二)上述檔案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四、協定承諾
(一)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確定乙方為2015—2016年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為服務對象提供接待服務。
(二)甲方的權利:
1.對乙方承諾的服務和實際提供的服務以及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2.對乙方承諾的協定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協定的行為進行調整,如服務對象對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承諾的服務和價格或提供的服務質量問題向甲方投訴,甲方接到投訴後有權進行核查,如情況屬實可要求乙方及時糾正,或根據《上海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取消乙方的會議定點資格;
4.甲方通過“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對乙方接待黨政機關會議業績自動統計,作為下一輪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
5.有權在媒體上公布乙方履行協定情況。
(三)甲方的義務:
1.公布定點場所的名稱、地理位置及協定價格等信息;
2.依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制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方式等財務管理手段,約束黨政機關到定點場所開會。
(四)乙方的權利:
1.會議舉辦單位不能出示有效證明,證明其屬於協定服務範圍的,乙方有權拒絕向其提供協定價格的服務;
2.會議舉辦單位要求虛開發票、提取現金、開支與會議無關費用的,乙方有權拒絕。
(五)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供本協定規定的會議接待服務。
在協定期內,乙方必須持有和確保下列證照處於合法有效期內: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客房、餐飲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鍋爐、電梯(未安裝使用的除外)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2.在協定期內,乙方要按照本協定的規定,接待黨政機關舉辦會議,並執行協定價格。
協定有效期內,乙方應保持各項設備、設施完好,具備履行協定的能力;如乙方設備、設施發生足以影響接待能力的重大變化,應在變化發生後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協定。如甲方解除協定,應在乙方書面通知到達3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與乙方簽訂解除協定確認書。
3.乙方的設施設備、清潔衛生、服務質量等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因價格優惠而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4.乙方向單位舉辦會議提供如下協定價格:
(1)各類客房(套間、單間、標準間)的價格(元/天);
(2)各種會議室(大、中、小)的價格(元/半天);
(3)一伙食費的價格(元/天或單餐價格)。
乙方承諾提供的協定價格不得隨市場價格波動而提高。
當服務對象與乙方在價格和服務方面發生爭議時,乙方有義務主動出示本協定書。
5.乙方的名稱(包括發票開具單位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要及時通知甲方,並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做相應更改。
6.乙方應具備上網條件,應當在結算時通過“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列印電子結算單,供會議舉辦單位報銷使用。
7.乙方應如實開具發票,提供費用原始明細單據,供會議舉辦單位報銷使用;
8.乙方應具備信用卡收款條件,方便使用公務卡結算。
9.乙方應於本協定簽署後的7個工作日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完成飯店的註冊、協定價格等信息填報、本協定的影印件、飯店位置圖的上傳等工作,並通知甲方進行審核。
10.乙方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註冊的飯店名稱與發票開具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應在網上註明。
11.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六)結算
會議費用由會議舉辦單位按照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向乙方支付,乙方應保存好所有結算單據,甲方有權根據會議費管理辦法等檢驗結算單據。
五、違約責任
乙方有以下違約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超過協定價格收取費用或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三)提供虛假髮票的;
(四)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違反其他協定規定事項的。
乙方在協定期內未經批准單方面終止履行協定的,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並不得參與下一輪次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定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包括乙方破產、解散、清算、停業以及其他原因無法提供接待服務。
(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日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定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三)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定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協定或終止協定的協定。
七、保密條款
(一)除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信息發布外,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協定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檔案、電子郵件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協定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秘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參加會議人員的個人信息。
八、協定的解釋
(一)任何一方對本協定及其附屬檔案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定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二)本協定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並非對本協定的詮釋或解釋,本協定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三)對本協定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九、爭議的解決
(一)在執行本協定中發生的與本協定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定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遞交×××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三)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協定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十、協定的終止
(一)本協定有效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協定期滿後,經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定,繼續保留定點場所資格;也可以自願退出,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協定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定,否則應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己方緣故需終止協定,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二)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定自行終止:
1.本協定正常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協定終止本協定的履行;
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定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4.一方不履行協定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協定,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後,協定終止。
(三)除本協定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協定,對於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乙方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不滿足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或者不具備接待能力的;
2.乙方發生第五項“違約責任”所列違約行為達到2次以上的;
3.乙方出現組織賣淫嫖娼、賭博、販賣毒品、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行為的。
十一、法律適用
本協定及附屬檔案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定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十二、權利的保留
(一)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二)如果本協定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協定其他條款效力的,本協定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協定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為有效條款,並儘量符合本協定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三)在本協定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定的部分條款相衝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儘快修改本協定中相衝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十三、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一)協定書寫套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協定有關的檔案均應以中文書寫。
(二)除協定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十四、協定修改
(一)對於本協定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協定修改書,作為本協定的補充協定。
(二)補充協定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附加條款
本協定簽署後,由於乙方沒有及時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系統”上註冊、發布相關信息,無法取得各級黨政機關認可,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十六、協定生效
(一)除非協定中另有說明,本協定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即開始生效。本協定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本協定中的附屬檔案均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協定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招標代理機構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人授權代表:
電話:
日期:××年×月×日
乙方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電話: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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