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後法優於先法原則

適用後法優於先法原則,是指如果就同一事項先後締結兩個不同條約的締約國完全一致,一般後一個條約規定的義務居於優先地位。先前的條約如果並沒有因為後來訂立了條約而終止或停止實施,那么,先前的條約只在與後一個條約不相衝突的範圍內繼續有效。

如果締約國就同一個事項訂立了不同的條約,條約中明確規定了先訂立的條約不得違反後訂立的條約或者不得視為與後訂立的條約不符合時,後訂立的條約義務優先; 條約中明確規定了後訂立的條約不得違反先訂立的條約或者不得視為與先訂立的條約不符合時,先訂立的條約義務優先。適用後法優於先法原則,是指如果就同一事項先後締結兩個不同條約的締約國完全一致,一般後一個條約規定的義務居於優先地位。先前的條約如果並沒有因為後來訂立了條約而終止或停止實施,那么,先前的條約只在與後一個條約不相衝突的範圍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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