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適用原則是指稅務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運用稅收法律規範解決具體問題所必須遵循的準則。稅法適用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稅法的立法原則,但相比之下,稅法適用原則含有更多的法律技術性準則,更為具體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法適用原則
- 闡述:運用稅收法律解決具體問題的準則
- 特點:具體化
- 原則:法律優位等
稅法適用原則的內容,稅法適用原則的作用,
稅法適用原則的內容
1.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也稱行政立法不得牴觸法律原則,指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機關之外的國家機關制定的一切規範,都必須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牴觸。這一原則對稅法體系內各層次稅法在法律效力上的等級進行了區分,明確了稅收法律的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在此基礎上,下一位階的規範要與上一位階的規範保持一致:憲法的效力優於稅收法律的效力,稅收法律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優於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絕大多數國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式技術原則。其基本含義是,一部新稅法實施後,對新稅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該原則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使納稅人和徵稅人之間可以對征納規則相互信賴。如果進行追溯,那么納稅人就要對未來不可知的稅收規範進行遵從,這顯然是有悖稅法精神的。但是,在實際運用該原則時,也有一些國家從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出發,採取“有利法律溯及原則”,對納稅人有利的予以承認,對納稅人不利的,則不予承認。“有利法律溯及原則”並非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完全否定,對法律溯及的範圍仍然存在約束:有利法律的溯及力必須由立法機關來決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適用。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指當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於舊法。“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解決的問題不同:後者是解決某個稅收法規效力的時間範圍的規範,不涉及法規之間的衝突;前者是對不同時間頒布的稅收法規效力範圍的規範,涉及法規之間的衝突。藉由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法律適用不會因法律修訂產生的衝突而帶來混亂,為法律的更新與完善提供法律適用上的保障。新法公布時間與生效時間可能存在差異,在套用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時,以新法生效實施作為分界,新法生效實施以後準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沿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指兩部法律對同一事項分別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普通法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特別法是指對特定主體、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當對某些稅收問題需要作出特殊規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訂稅法時,即可通過特別法的形式予以規範。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只要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就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但是,這種排斥僅適用於特別法中的具體規定,對於未在特別法規範的項目,仍然要沿用普通法。
5.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
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提供了處理新法和舊法關係的原則:實體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生有效的舊稅法為準,程式稅法的適用以稅收債務發生後生效的新稅法為準。這一原則是對“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擴展。對於實體法,嚴格遵守“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稅法不溯及生效之前的納稅義務,但是在生效之後優於舊法。對於程式法,由於發生納稅義務與進入徵收程式在時間上不一致,會產生納稅行為在新法生效之前,徵收程式在新法生效之後的情況,所以允許稅收程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程式從新僅限於一項納稅義務的發生與徵收跨越新程式新法與舊程式稅法交替時期的特殊情況,而不能適用於徵收也發生在新法規定之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