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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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達州市
第一條為解決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化解部分參保人員高額醫療費負擔,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我市範圍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應同時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並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審計部門依法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負責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五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繳費標準按市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在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和高額醫療費用的支付情況,擬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繳費標準、個人負擔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的調整方案,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同時征繳,逾期不繳或欠繳者,停止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並按《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八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各項個人比例負擔超過4000元以上部分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比例負擔超過4000元以上部分,各類人員按75%支付。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各類人員按85%支付。各類人員按規定程式辦理轉診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相應下調5%。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一個統籌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第九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單獨列帳管理,財政專戶儲存,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核算,互不擠占,專款專用。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廢止。在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2001年6月25日《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達州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達市府發〔2001〕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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