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規定

《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規定》在2008.01.29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1月29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6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妥善解決部分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返城下鄉知識青年和知識分子農轉非配偶等城鎮個體勞動者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問題,確保其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根據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養老保險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返城下鄉知識青年和知識分子農轉非配偶等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為城鎮未參保個體勞動者),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且有參保意願的,可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向戶籍所在地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按照《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城鎮未參保個體勞動者初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可按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為:1996年至2007年期間對應年度我市職工平均工資(2006年以後為四川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乘以對應年度的繳費費率所計算出的歷年繳費額之和。補繳後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城鎮未參保個體勞動者按上述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其在1992年6月30日以前原有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
第五條 (基本養老金計發)城鎮未參保個體勞動者按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參保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城鎮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勞動者,可按《成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也可按本人意願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解釋機關)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制定的規章和行政檔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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