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在2001.03.13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3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在2001.03.13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一)企業按職工月工資收入(以下稱繳費工資)合計額的20%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成都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主要措施是:進一步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建立並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及省級統籌調劑制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能力。檔案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發〔...
市級統籌的覆蓋範圍是:資陽市行政區域內,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檔案通知 資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資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資陽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成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人個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實施前獲勞動模範稱號的企業職工,在本辦法實施後退休的,可按其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基本養老金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一)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
(一)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各級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另行制定。(二)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
社保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的依據。20...
勞動、工資和保險三項制度改革,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問題的批覆》(國函[1993]149號)檔案精神,結合交通直屬企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專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實行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不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繳費負擔,也...
三、個人賬戶管理 從2009年7月1日起,按月記載個人賬戶。省本級、設區市本級、省財政直管縣(市)按原方式按月記載個人賬戶。沒有實現設區市與縣(市、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聯網的設區市,個人賬戶仍由設區市轄區經辦機構記載;...
二、調整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二)企業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左右,目前高於20%的地區,可暫...
我國企業一般把職工個人工資按一定比例(20%)繳納到社會統籌基金賬戶中。來源 社會統籌基金的來源包括財政撥款、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稅)中進人“統籌賬戶”的部分、社會捐贈等。以社會保險基金為例,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權利與義務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四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行政...
本辦法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在國家出台新的養老保險辦法前,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保持平衡的原則計發基本養老金: (一)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事業單位調節金三部分構成。基礎...
企業繳費劃轉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後,其餘額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員,按第十一條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6%記入本人的個人帳戶,4%進入社會統籌基金。第十六條 職工個人帳戶自建立之日起...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城鎮私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第四條(稅收優惠)國家對企業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在稅收政策上給予支持。第五條(原則、義務和權利)養老保險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費用,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
第四條 三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指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雇用勞動者的個體經濟組織,下同)和勞動者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所籌集的基本養老保險資金與從國有、集體企業...
(三)建立地方政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制度。市、區地方財政應每年安排年度總支出的5‰作為後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辦法:(一)按繳費工資計繳的養老保險費(含單位、個人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收繳;...
職工個人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發〔2006〕92號)及有關規定執行。(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計...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第三條 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貫徹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
十六、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調劑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勞險〔2006〕19號、蘇財社〔2006〕83號)同時廢止。本實施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
社保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般則是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