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1998年4月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長沙市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1998年4月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長沙市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1998年4月1日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從業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辦法依據 長沙市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湘政發〔2006〕7號)...
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每滿1年,按離崗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的標準,發給養老生活補助金,一次付清。第二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三部分組成,按如下辦法計發:(一)社會性養老金。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25年及其以上者,按職工退休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兩年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5〕18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實踐,現就全...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四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13-14]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
1、工作人員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參保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0年及其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工作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從辦理退休手續後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由三部分構成:(1)單位和個人繳費年限均滿20年(含20年)以上...
一、按照先移交後調整的原則,從1998年9月1日起,行業統籌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納入省級統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行業統籌在我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8月底以前將積累的基金全部劃入省社...
第八條 已關閉破產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集體困難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按《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7〕37號)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市屬特困企業職工醫療救助暫行辦...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足額繳費的非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國家規定同類退休人員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待遇標準的,其差額部分按照原工資支付渠道予以解決。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檔案)。該《決定》在進一步明確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目標的基礎上,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做了明確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餘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
《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已經1996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試行。省長 楊正午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
(十六)工傷保險處(長沙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全市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管理工作;指導與監督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承擔市勞動...
長沙市雨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執行國家、省、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工作;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編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責任;審計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
執行國家、省、市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基本養老金的支付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管理工作 基本信息 長沙市雨花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級事業單位,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1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
第三十九條 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額度按2021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確定,即75元/月。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後參保的靈活就業...
2000 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範。2001 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
第十五條 第二、三年齡段的人員,按照《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長政辦發〔2006〕29號)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相應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的標準,繳費基數為征地公告發布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
明確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 。11月4日,五部門聯合發布《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11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宣布,個人養老金制度啟動實施。發展情況 提出制度 1991年,中國發布《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外國人在本省就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三...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被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由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或者由用人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被保險人本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或者由本人直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