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業主、雇員和幫工(以下稱“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分擔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掛鈎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及個體勞動協會和私營經濟協會應積極配合併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障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人單位現按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企業繳費水平。
(二)從業人員暫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調整至5%,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為止。
(三)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上年度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低於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定),或者委託工商、稅務等部門代為收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暫緩繳納。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後,必須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 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係,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並、停業、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數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帳目和報表,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用人單位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直到降至3%為止。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個人帳戶儲存額,並及時向從業人員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和個人帳戶卡,作為從業人員核查和今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工作異動,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因故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中的前後儲存額予以合併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第二十一條 從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助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一)從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年即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鄰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私營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餘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從業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去境外(包括港澳台)定居的,可按本條(二)項的規定一次性領取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退休後死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不足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從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始時計算。
從業人員被招收、聘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並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後合併計算。
從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建立了個人帳戶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前後合併計算。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後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從業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比例同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銜接。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