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暫行辦法

為保障我市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或失業時的基本生活,推動我市非國有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暫行條例》和《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遼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暫行辦法
  • 地區:鐵嶺市
  • 發布單位:勞動局
  •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
第一條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均應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第四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是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具體業務。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的法定義務。年老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失業時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新開業的,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在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時,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也可以辦理終止手續;用工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比例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私營企業按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4%繳納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 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三) 個體工商戶業主按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 個體工商戶業主每月必須按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收入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全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五) 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為從業人員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從業人員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業主按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繳費基數的11%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其餘部分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九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下列項目:
(一) 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應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 按規定記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
第十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間斷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第十一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機關申報,並按時足額繳費。從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從業人員的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二條 私營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補充養老保險金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 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 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以上;
(三)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時止。
第十四條 雖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和利息一次性全部返還本人;個體工商戶業主或從業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返還本人,同時終止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如本人具備繳費能力並願意繼續繳納或者一次性補繳的,可延長或者補繳1年至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失業後,按《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符合領取養老金、失業保險金條件時,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個人帳戶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按上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從事個體經營的,退休時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金不得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不足時,從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因上學、應徵入伍等原因不能繼續繳費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規定繼續計算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帳戶。
第二十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跨統籌地區從業的,可將其個人帳戶轉到重新就業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結餘部分可依法繼承;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二條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政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台帳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向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公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放對帳單。
第二十四條 私營企業從業人員補充養老保險金應在本人退休後或者喪失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領取,或者依法繼承。
第二十五條 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死亡,其喪葬補助費按照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 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或者未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謊報、瞞報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而欠繳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逾期據不繳納的,負責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收。征繳部門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八條 侵占和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追回本金、利息,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保險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追回,並處冒領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規定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險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違反規定減免或者增加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給予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征繳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自由職業者應當參照本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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