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凡參加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定並承擔相應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於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首先應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基本情況,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四條 申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在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的同時,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材料及繳費情況;
(二)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及管理辦法(包括籌資比例、支付範圍和標準、管理措施等)。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支付範圍:
(一)參保人員門診治療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二)住院參保人員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各企業應本著“以收定支、略有節餘”的原則,根據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職工承受能力等情況,按照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支付範圍,制定本單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金應設立專門帳戶,由各企業自行管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需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並每年定期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九條 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一月底前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並報送上年度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金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檢查與監督;市財政部門要制定補充醫療保險費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制度,嚴格監督檢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和使用。
第十一條 未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