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市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02-04-30。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蘇府〔2002〕45號
【發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2002-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蘇府〔2002〕45號)
條例簡介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蘇州市市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蘇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蘇府〔2000〕62號),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醫療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和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我市醫療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及時制定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以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保險體系,維護職工的醫療權益,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
第三條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對象為本企業所有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以及離休幹部無生活來源的遺屬。
第四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管理。?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4%計提,從成本中列支。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務制度,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單獨列賬,核算管理。每年應當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公布,以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保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完後門診醫療費用中的個人自負部分;
(二)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分段自負部分;
(三) 全年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超過15萬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標準:
(一)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完後的門診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的5%-10%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50%-80%,其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應給予適當照顧。
(二) 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和起付標準以上分段自負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30%-60%。
(三) 全年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超過15萬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補助50%左右。
第七條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實行社會統籌管理,由各企業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督促企業建立、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並監督其實施情況。
第九條未參照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療補助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實施。各縣級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