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29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月1日)
第一條為了不降低特定行業企業職工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的醫療消費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籌資標準應根據企業原勞保醫療費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
第三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標準,按不高於本企業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含退休職工養老金、退職職工生活費)4%的標準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列支不足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具體提取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四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實行財務單獨列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當年如有節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企業要建立健全補充醫療保險費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補充醫療保險費使用情況應定期向職工公布。
第五條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用途:
(一)酌情補助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範圍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範圍且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按規定需要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補助年度內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自付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三)補助享受醫療照顧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在就診、住院時按規定補助的醫療費用。具體使用辦法和補助標準,由企業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自行確定,並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參加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住院治療出院後,應在30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出院證、基本醫療保險證(卡),住院醫療費收據到本企業申請辦理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手續,企業應在收到申請後的30日之內按規定予以審核補助。
第七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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