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鼓勵汽車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前者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2月6日
- 發布單位:工信部
2018年12月6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鼓勵汽車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前者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2018年12月6日,工信部發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鼓勵汽車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前者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以下簡稱《公告》)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委(經貿委)、發改委,公安廳(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嚴格機動車登記制度,公安部將進一步加強《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管...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製造、銷售的道路機動車輛以及需要標示VIN的其它類型車輛產品,包括完整車輛產品和非完整車輛產品。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生產企業及進口車輛生產企業均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生產、銷售的車輛...
其他不符合國家機動車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電動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行三年限期退出過渡制度,限期退出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限期退出過渡期內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
第九條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內容組織生產,承擔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不得拼裝車輛或者擅自改變車輛已登記的...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從事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生產的企業及產品管理。第五條生產小型低速電動車企業須是大同行政區劃內並取得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內的整車生產企業或專用汽車生產企業;或是大同市行政區域內整車或...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對在摸底調查中發現的借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生產許可名義超範圍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產品的企業,責令企業制定整改計畫,停止生產銷售違規產品。拒不...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31批)》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4月27日。檔案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有關規定,現將許可的汽車、摩托...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4.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
(十一)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落實和完善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註冊登記、使用維修和報廢等管理制度。積極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產品準入、生產一致性監管,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
逐步實現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中國國家經貿委2001年決定對目錄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國家經貿委以發布《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方式對車輛產品進行管理,公告作為車輛產品註冊登記的依據,公告管理是從《目錄》管理向型式認證管理的過渡辦法。
第六條 國家逐步將汽車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汽車產品市場準入許可管理體系。第七條 加強汽車生產者責任的管理,在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回收等環節建立起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主導的完善的管理體系。第八條 政府主管部門將適時制定、修訂配套政策、...
第五條 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乘用車企業。
2021年4月7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發布“《智慧型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指南(試行)》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鑒於大量涉及整車智慧型自動駕駛方面的標準尚處於預研階段,為了完成國家賦予的在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
督促生產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半掛貨車列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確保符合標準要求。(各級經濟和信息化、質監部門分工負責)(十)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積極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產品準入、生產一致性監管。對不符合國家...
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或者倒賣合格證的生產、改裝企業,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刑事責任。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清理整頓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通知(2002年4月16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節選)(2011年修訂)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的若干意見(2002年2月21日)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2009年修正)國家經濟貿易委員...
強化機動車生產和使用監管 18、質檢、發展改革部門要制訂和完善包括提高客車車身強度在內的車輛整車安全技術標準,進一步完善生產企業及車輛產品準入制度,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公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公布電動機車技術標準,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