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的許可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
- 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 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 告知方式:工業和信息部每月發布《公告》
- 許可收費:無
項目名稱:
實施主體:
受理單位:
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屬檔案第4項:“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實施機關:國家發改委、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修正)第十條:“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 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一百零三條:“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 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 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工業行業管理和信息化有關職責劃給工業和信息化部。
許可條件
企業準入基本條件:
(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2) 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3) 具備必備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4) 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要求
(5) 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6) 具有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產品準入基本條件:
(1) 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2) 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3) 產品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註:各類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有所差別
申請材料
(一) 申請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檔案),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3) 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式檔案(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畫
(4) 關於企業具備產品設計、生產、行銷、售後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5) 關於企業設立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6) 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
(7) 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二) 申請產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註冊商標、註冊地址、生產地址等
(2) 產品情況簡介
(3) 《公告》參數
(4) 《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5) 《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6) 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測報告
(7) 關於產品其他證明檔案
(三) 已獲準入的企業,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或擬開展兼併重組的申請
(2) 公司章程和兼併重組協定、合資協定
(3) 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會訣議
(4) 企業變化涉及項目建設時的申請及相關部門的核准、備案檔案,企業變化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5) 企業隸屬的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覆檔案
(6) 企業變化前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7)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8)列入《公告》的產品清單及產品變更方案
(9)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程式和期限
(一)企業準入許可(包括變更事項)
申請人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材料,再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申請材料。為方便申請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直屬企業)申請準入許可的,可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申請材料。
(二)產品準入許可(包括變更擴展事項)
申請人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表等相交材料。
二、受理、審查、決定程式:
(一)企業準入許可
1、工業和信息化部隨時接受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上報的準入許可申請。
2、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申請人。
3、接受受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承擔《公告》技術性審查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對申請人的生產條件、能力等現場考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4、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二)產品準入許可
1、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隨時接受申請人線上申報產品。申請材料齊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接受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直接通過網路郵件通知申請人;每一次受理期限為每月10日之前收到申請人上傳的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表等相交材料。
2、接受受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承擔《公告》技術性審查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人上報材料的標準符合性進行審查。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3、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告知方式
工業和信息部每月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