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基本介紹

  • 索引號:YC00101-0204-2010-0027 
  • 發布機構: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分類:規範性檔案 
  • 發文日期:2010年02月11日 
  • 文號:運政辦發〔2010〕10號 
運城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運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晉字[2009]23號),設立運城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職責。
(三)將市農業局農村村務公開指導監督職責劃入市民政局。
(四)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的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民間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工作和監察責任,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對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優待撫恤工作,負責國家優撫法規政策的落實和地方優撫制度的完善;負責全市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全市國家行政機關、政法機關、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財政開支的在編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及支前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建設; 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開展擁軍優屬工作,負責雙擁領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縣(市、區)退役士兵的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復員幹部的接收和落戶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市的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八)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負責調解或處理本行政區域以內鄉(鎮)一級以上(含鄉鎮一級)的邊界爭議。
(九)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的地名標誌、門牌的設定與管理工作。
(十)負責與鄰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
(十一)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二)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提出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建議;提出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建議;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
(十三)提出婚姻、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四)指導全市基層民政組織建設,負責民政系統幹部職工培訓、教育、表彰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建議,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承擔各類民政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9個職能科室和黨委辦公室、離退休人員管理科、監察室。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編制6名,其中工勤人員編制4名,職數2名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並進行督查督辦;指導監督上級各項民政工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實施;組織草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負責機關公文處理、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管理、信訪和辦公自動化工作;承辦全市性民政工作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等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系統幹部的培訓、教育和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計財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並監督執行全市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局機關行政經費及局直屬單位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預、決算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運城市農村村務公開辦公室)編制3名,職數1名
調查了解基層政權現狀和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據《村(居)委會組織法》及省實施辦法,搞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協調全市農村村務公開工作,擬定全市社區建設的政策和意見,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工作;承辦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記管理;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積極倡導婚俗改革;承擔市農村村務公開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優待撫恤科(運城市雙擁領導組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補助政策並監督落實;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的優待和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死亡撫恤、國家工作人員傷亡撫恤、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民兵、民工、人民警察的傷殘撫恤;負責烈士、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及復員、病退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申報評殘追烈、被俘在台人員回國安居和烈士事跡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開展雙擁工作,承擔市雙擁領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局領導管理優撫事業單位。
(五)救災救濟科(運城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擬定落實救災減災的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上報、發布;承辦中央、省、市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工作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指導縣(市、區)開展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及捐贈款物的分配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安置科(運城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 1名
負責全市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的接收、教育、培訓、安置工作;審查轉業士官、城鎮入伍的退伍士兵、農村入伍符合在城鎮安置工作的對象,並根據省下達的安置計畫指標,實施安置計畫;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復員幹部的接收和落戶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指導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政策、規劃;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積極引導社會各種力量興辦福利事業,加快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並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審批和規範化管理;負責制定全市福利企業發展規劃,負責新辦福利企業的考察、申報和現有福利企業的管理,監督落實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依法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強公墓建設和管理;清理整頓喪葬用品市場,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負責華僑、國外人士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對孤兒、棄嬰的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縣(市、區)依法做好國內公民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流落街頭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八)區劃地名科(運城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監督實施行政區劃、勘界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編制縣改市、鄉改鎮預測與規劃;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標準化處理;負責地名標誌和門牌的設定與管理,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內的地名標誌和門牌設定與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檔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儲存;負責與鄰市行政區劃邊界勘察、依法調解或處理本行政區以內的邊界爭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承擔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民間組織管理科(運城市民間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制3名,職數1名
擬定全市民間組織發展規劃;擬定全市社團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跨縣(市、區)社團的登記和管理;提出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登記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擬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市級所屬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提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市民間組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黨委辦公室 編制1名,職數1名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科(運城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指導縣(市、區)軍休工作以及軍休所(站)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日常工作。
監察室 編制1名,職數1名
四、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職數13名。
工勤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編制4名。
五、其它事項
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五保供養救助工作,交予運城市城鄉低保管理中心承擔。
六、附則
本規定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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