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地方性法規、規章明確由環保部門承擔的對轄區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對排污企業實施線上監控;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採取行政處罰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組織實施區域、流域限批制度;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組織實施末位淘汰;牽頭組織聯合執法;組織實施環境工程監理制度等職責。
2、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總量控制,並對其完成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發布全市環境狀況信息。
3、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擔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物處置安全的監管職責。
5、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地方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落實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2、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測、評估和考核職責。
3、加強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機構職能
運城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編制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二)組織、指導、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環境保護獎懲工作。
(三)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聯合執法。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開發區管委會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四)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特大環境突發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承擔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六)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審核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實行區域、流域限批制度。
(八)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環境工程監理、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九)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定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等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三)監督、指導縣(市、區)、開發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下設機構
(一)辦公室 編制5名,其中工勤人員編制3名,職數2名
負責局機關政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值班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電子政務、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性環保會議的組織協調,起草全市環保綜合性會議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組織進行重要環保政務督察;管理環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組織編報政務信息;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組織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評估;負責提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安排意見並監督實施;參與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基本建設,參與組織環境保護政府採購(投招標)工作;組織編報、審核、匯總預決算;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經費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審核報批環保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參與巨觀經濟形勢分析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二)政策法規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承擔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依法進行環保法律法規培訓,組織環保執法檢查;負責行政處罰的審核和執行工作;負責各類評優創先活動的環保守法情況審核;負責本市重大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局行政處罰的審核、執行工作;負責接待污染信訪人員,搞好信訪處理工作;負責污染仲裁工作;協調解決本市內跨縣(市、區)、開發區的污染糾紛。
(三)污染防治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工作;參與制定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全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飲用水源地等污染防治工作和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廢物排污申報登記、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清潔生產強制審核、循環經濟發展、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擬定有關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查處違法排污行為。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負責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交易和環境統計工作;制定和實施總量控制計畫;承擔總量減排調度、監督、審核考核工作,並定期公布考核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核准節能減排財政和價格補貼相關工作;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流域環境容量;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五)生態保護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完成全市的礦山生態恢復規劃工作;編制市級生態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全市生態功能區劃和生態經濟區劃並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相關工作;進行全市生態狀況質量評估;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查處農村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六)環境影響評價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執行國家關於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法規、政策,對許可權內的戰略、政策規劃、計畫和區域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核,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檔案的審批工作;提出區域、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違反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進行查處,負責礦井關閉相關工作,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七)安全科技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核與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驗收工作;對核與輻射安全和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查處核與輻射環境違法案件;組織環境監測(包括污染源線上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系統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承擔環境監測網、污染源線上監控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污染事故(除核污染事故外)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組織進行國家、省及市級審批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管理和市級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承擔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查處工作,組織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對監理單位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