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運城市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運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晉字[2009]23號),設立運城市審計局(以下簡稱市審計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長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人民政府管理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省審計廳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4個職能科室和監察室。
(一)辦公室 編制10名,其中工勤人員編制7名,職數3名
處理機關日常行政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有關報告、檔案、材料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審核;負責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行政後勤、財務、保衛等項事務;管理全市審計事業經費和專項補助經費。
(二)綜合計畫科 編制2名,職數1名
編制全市審計工作計畫,起草全局性文字材料,承擔宣傳、信息簡報、成果轉化、新聞發布和全市審計統計工作;對上報的審計綜合報告進行審核把關;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組織全市審計工作目標考核。
(三)人事教育科 編制4名,職數2名
負責辦理局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及其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稱考評、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組織和指導全市審計機關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辦理局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人員出國的有關事項;負責局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法制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組織對局機關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考核、評比;負責組織局機關的審計項目初審、覆核、業務審定工作;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下級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五)財政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對各縣(市、區)審計機關的財政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負責政府採購的審計工作。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 編制3名,職數1名
按規定組織對市有關部門、市管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及情況匯總;對各縣(市、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行政事業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市直有關黨政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對縣(市、區)審計機關的行政事業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教科文衛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市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部門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對縣(市、區)審計機關教科文衛部門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市直農林水、環保、國土部門機關及其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對縣(市、區)審計機關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縣(市、區)審計機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金融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市管國有金融機構和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委託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對縣(市、區)金融業務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二)企業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對縣(市、區)企業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社會保障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對縣(市、區)社保資金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四)外資運用審計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組織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安排或委託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貸款的審計公證報告;對縣(市、區)外資運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監察室 編制2名,職數1名
四、人員編制
市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審計師1名;科級職數18名。
工勤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編制7名。
五、其它事項
對縣(市、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縣(市、區)委為主的管理體制。縣(市、區)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市審計局的意見。市審計局要協助縣(市、區)委加強對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六、附則
本規定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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