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審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澤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14〕30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審計機關人財物管理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2016〕25號)要求,設立菏澤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協助省審計廳及有關部門管理縣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機構編制、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等職責,增加抓好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職責。
2.增加對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職責。
3.增加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職責。
4.增加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導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審計的職責。
2.加強對公共資金、稅收征管、資源環境、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等方面審計的職責。
(三)調整的職責
編制本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審核縣區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並報省審計廳審批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定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擬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編制本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審核縣區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並報省審計廳審批;負責本級審計項目計畫實施,管理和監督全市審計項目計畫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並報省審計廳審定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單位(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開展“三公”經費、會議費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的審計調查。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村居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各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
(十一)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協助省審計廳及有關部門管理縣區審計機關領導幹部、機構編制、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等職責,增加抓好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職責。
2.增加對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職責。
3.增加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職責。
4.增加對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導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審計的職責。
2.加強對公共資金、稅收征管、資源環境、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等方面審計的職責。
(三)調整的職責
編制本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審核縣區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並報省審計廳審批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擬定審計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擬定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編制本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審核縣區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並報省審計廳審批;負責本級審計項目計畫實施,管理和監督全市審計項目計畫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並報省審計廳審定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單位(含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投資和以市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市級財政收支有關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開展“三公”經費、會議費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的審計調查。
(七)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部署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村居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區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各縣區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
(十一)組織審計市政府駐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二)組織實施信息系統審計,強化審計數據採集、管理和使用。在全市審計機關推廣信息技術的套用,指導全市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三)協助省審計廳及有關部門管理縣區審計機關的領導幹部、機構編制、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等工作,抓好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職能科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科研、統計、公告、財務、信訪、保密、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編制本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審核縣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並報省審計廳審批;負責本級審計項目計畫實施,管理和監督全市審計項目計畫實施。調度審計項目進度,統籌安排審計項目人力資源。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協助省審計廳管理縣區審計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聯繫特約審計員。
(十三)協助省審計廳及有關部門管理縣區審計機關的領導幹部、機構編制、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等工作,抓好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2個職能科室和機關黨委。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宣傳、科研、統計、公告、財務、信訪、保密、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劃,編制本級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審核縣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草案並報省審計廳審批;負責本級審計項目計畫實施,管理和監督全市審計項目計畫實施。調度審計項目進度,統籌安排審計項目人力資源。負責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協助省審計廳管理縣區審計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聯繫特約審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