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辦省文物局特許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文物、博物館、紀念館事業發展的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審核、申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令,負責推薦申報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全市古建築維修設計和施工隊伍的資質;管理全市文物勘探,對文物勘探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和考核。
(四)指導、規劃、審核全市博物館、紀念館的建設和變更;組織協調館際間的協作交流。
(五)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六)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對社會文物進行指導管理;負責審核全市文物商店的有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文博科技保護和信息化工作。
(八)指導全市文物學術和科研工作;負責全市重大文物學術課題的決定、申報和科研項目的協作攻關。
(九)編制全市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並監督文物專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管理和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負責全市文物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統籌安排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十二)指導文博社團工作。
(十三)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物局設3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編制4名,其中工勤人員編制2名,職數2名
負責國家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局機關各項管理和行政業務;負責文書事務、會務、信訪、接待和行政訴訟及檔案、圖書資料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綜合材料;組織制定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督察實施;負責並指導局直屬單位的外事接待工作;負責財務工作;編制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經費預算;編報全市省級、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經費的補助預算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物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匯總上報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基本建設經費額的年度決算及月、季等報表;匯總編制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統計資料;制定局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和黨群工作。
(二)文物博物管理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全市文物保護與搶救工作;承辦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及省級、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落實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及其檔案管理;編制全市文物建築保護維修規劃、年度保護維修工程項目計畫;申報市級以下(含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維修項目;管理全市文物考古的調查、勘探和發掘;負責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申報工作及文物勘探單位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工作;申報涉及文物保護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文物保護技術與套用項目的計畫安排和協作攻關項目;負責文物商店的審核、申報;管理全市的社會流散、流通文物;擬定對特別珍貴文物的鑑定、搶救和回收意見;審核、管理文物及文物景點的拍攝工作;編制全市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提出年度項目計畫;申報博物館、紀念館建設和變更方案;指導、協調全市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工作和科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博物館、紀念館和文物管理單位收藏文物的分級鑑定和藏品的科學保管工作;申報館際間藏品交換、調撥互展和借展工作;協調、管理全市的文物外展工作,並負責申報和辦理有關手續;負責組織全市文物學術研究和科技成果的申報、宣傳和推廣工作;承辦全市文物技術專利的申報;負責文物科技資料檔案管理工作;申報本市文物涉外學術交流和合作研究項目。
(三)安全督察科 編制3名,職數1名
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市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提出年度項目計畫;負責全市的文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申報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方案;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文物犯罪;對查處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四、人員編制
市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職數4名。
工勤人員使用事業編制,編制2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運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