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批發許可證是經營酒類買賣的憑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口酒類經營許可證
- 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市酒類專賣管理局部門
- 行業:食品
- 申請條件:經營主體應是獨立的法人
酒類批發許可證是經營酒類買賣的憑證。
酒類批發許可證是經營酒類買賣的憑證。... (四)省酒類專賣管理部門頒發的酒類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進口酒類經營許可證辦理的程式 編輯 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的單位(...
第七條 海關依法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海關憑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放行通知單並...
持有《酒類批發許可證》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現有企業增加經營酒類批發業務的,應當持《酒類批發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特種酒經營許可證》申辦手續由縣(市)酒類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自治州酒類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經自治州酒類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從事國家名酒和進口酒的經營企業應當...
第十五條 罰沒的進口酒類產品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應當在設區的市以上酒類流通主管部門監督下,依法拍賣給具有酒類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其他單位不得擅自處理。
酒類生產者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者批發酒類;酒類零售者不得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者購進酒類。第二十一條國產名優酒類和進口酒類的...
從事酒類批發或特種酒經營業務的單位,應向市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報省酒類專賣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市酒類專賣事業管理局統一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或...
第十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業務,必須取得《酒類產銷許可證》;批發進口酒類產品的,並須取得《進口酒經營許可證》。第十七條 申領《酒類產銷許可證》、《進口酒經營許可...
第十條 從事進口酒類批發的,應當向省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進口酒類批發許可證按國家規定的條件核發。第十一條 取得酒類生產許可證(酒類準產證)...
第七條從事酒類批發和進口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和《特種酒經營許可證》。
進口酒、國家名酒、食用酒精的批發許可證,向市酒類商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酒類商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及相應檔案後,對申請者的條件進行審查,並在...
第十一條 酒類生產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有食用酒精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採購酒精,採購的酒精不得轉賣。第十二條 從事酒類批發或特種酒(進口酒)經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
第八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並具有熟悉酒類商品業務知識的人員。第九條 申領本市酒類商品生產或者...
第十四條 申領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應向所在地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法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等資料。符合條件的,由所在地酒類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酒類批發和零售,應當向當地酒類經營管理部門領取批發和零售許可證。酒類經營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給予答覆,經審核同意的,發給批發和零售許可證。
除國家規定的進口酒經營部門和縣以上的酒類專營公司外,其他經濟組織不得從事進口酒的批發業務。第十六條 從事酒類零售業務,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酒廠從事本企業酒類產品的批發、零售業務,必須按本條規定領取《酒類批發許可證》、《酒類零售許可證》和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手續後才能經營。第九條 經銷酒類商品的單位...
第二十條 酒類經營者採購酒類時,應當向供應方索取生產許可證、酒類批發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經銷授權文書的複印件和酒類流通隨附單。進口酒類還應當索取出...
未取得《酒類零售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酒類商品的零售。第九條 《酒類批發許可證》、《酒類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酒類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十八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無酒類銷售許可證的銷售者銷售酒類;酒類銷售者不得向無酒類生產許可證或者酒類銷售許可證的經營者採購酒類。
《特種酒經營許可證》申辦手續由縣(市)酒類專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自治州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批准。 經自治州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批准的從事國家名酒和進口酒的經營企業應當...
第十八條 本省酒類生產企業,經營本企業的酒類產品,可免領酒類批發許可證和酒類零售許可證;經營其他企業的酒類產品,必須按本條例的規定領取相應的酒類經營許可證。
中國企業要從事進口葡萄酒業務除了一般經營性企業所必需的工商、稅務等手續外,在註冊的營業範圍內還應包括酒類經營資格,具備進口酒類經營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