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酒類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酒類管理暫行辦法》,一項撫順市發布的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酒類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14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67號
  • 發布日期:2000-07-06
  • 生效日期:2000-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67號)
《撫順市酒類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
市長 周銀校
二000年七月六日

具體內容

撫順市酒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酒類,包括白酒、啤酒、果酒、露酒、黃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成份的飲料。
第三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政府主管商品流通的部門是本市酒類流通的主管部門,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酒類生產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許可權,負責酒類管理;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和市食品工業辦公室分別受以上兩個部門的委託和指導,具體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執行。各縣酒類專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酒類流通管理。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許可權,對酒類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酒類生產的單位或個人,須向發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領取《酒類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申領《酒類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二)有保證產品質量的標準、工藝、生產設備和檢測手段;
(三)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四)有環保部門的許可檔案;
(五)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從事酒類批發和進口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核發《酒類批發許可證》和《特種酒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和《特種酒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的經營規模;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三)有穩定的進貨渠道和銷售網路;
(四)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從事酒類零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其所在地的酒類專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領取《酒類零售許可證》。
第十條酒類的生產者、批發者、零售者取得酒類許可證,並向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酒類生產、批發和零售。
第十一條酒類各種許可證按各自規定的時限換髮,實行年檢,生產者、經營者應亮證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嚴禁塗改、偽造、轉借、租賃、買賣酒類許可證。
第十三條酒類生產者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或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保證產品質量。
出廠的酒類應符合國家食品標籤的規定。
散裝酒應標明廠名、廠址、酒精含量等,並使用統一的標籤。
第十四條酒類的生產和銷售,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二)偽造產品產地;
(三)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四)偽造或者冒用他人註冊商標;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六)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七)缺斤短兩或者標誌與實際不符。
第十五條酒類生產者、經營者之間進行酒類交易時,應互相查驗對方有無許可證,不得向無許可證及證照不齊全的經營者批發酒類,或向無許可證及證照不齊全的生產、批發單位購進酒類。
第十六條採購外埠酒類或外埠酒類在本市開展展銷、促銷活動的,應到市酒類管理辦公室申報購銷品種、數量、樣品,並將有關合格證明經質量技術監督和衛生行政部門驗證後,辦理《準購證》和《準銷證》方可購銷。
第十七條各類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得為無酒類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齊全的單位製作、發布酒類廣告。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組織責令限期整改,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酒類生產許可證》從事酒類生產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無《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無《酒類零售許可證》從事酒類零售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無《特種酒經營許可證》從事進口酒經營業務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許可證未按規定進行年檢和換髮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偽造、租借、買賣和塗改酒類許可證的,沒收許可證,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向無酒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酒類或從無酒類生產或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酒類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八)採購外埠酒類或外埠酒類在本市開展展銷、促銷活動未辦理《準購證》、《準銷證》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至(七)項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酒類管理部門對其酒類許可證可不予年檢;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酒類管理人員進行酒類管理執法檢查時,應兩人以上並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酒類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撫順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和.撫順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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