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信息
詳細內容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發展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二、加強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
突出安全發展這一主題,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對危害、危險因素較大,且科技含量低的落後產能項目不予審批。對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嚴格落實審批、監管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堅持安全設施、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時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照,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安全監管等方面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未經審批、非法建設或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立即責令停止建設,並追究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
三、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進一步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全面落實各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持續開展法人代表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嚴格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大安全隱患的排查,監管部門要加大安全檢查的頻次和力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強化企業領導責任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安全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安全資金的投入、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都離不開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強化企業領導責任是抓好安全生產的關鍵,今後對所有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在對企業做出經濟處罰的同時,要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出處罰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強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度要接受一次集中安全培訓並經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持證上崗,特殊工種人員一律經嚴格考核,取得作業資質證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新工人進廠後必須經“三級”教育和培訓後上崗作業。企業要大力開展全員安全培訓,高危行業全員安全培訓率要達到100%,其他行業的全員安全培訓要達到80%。要建立健全職工培訓檔案,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監管,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全員培訓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嚴厲進行處罰。
六、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政策
一是鼓勵企業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對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施、裝備的研發製造執行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政策,給予大力支持。二是落實安全費用稅前提取,鼓勵企業加大安全投入。三是落實高危行業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四是落實高危行業工傷保險制度。五是落實提高工傷死亡事故新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職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同時依法保障死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七、加大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採取日常檢查和民眾舉報相結合的辦法,加大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各鄉鎮政府要監督好本轄區,相關部門要監管好本行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建立安全生產執法聯動機制,著重加強對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人員密集場所、特種設備等重點安全領域非法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全面加強安全生產的綜合治理,確保對各類安全生產非法違法案件的處理到位。
八、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建立安全目標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對各鄉鎮、各部門、重點企業年度完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實行嚴格考核,對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一般事故頻發的或社會影響惡劣的,均要嚴格追究鄉鎮、部門、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加大對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追究力度,對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企業,在對事故企業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視情節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