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連雲港市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條例》,連雲港市2023年度立法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3月10日,連雲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連雲港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的通知》,2023 年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項目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連雲港市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29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2023年12月29日連雲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打造宜居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住宅小區內的建築物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搶險救災以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危險房屋的裝飾裝修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城市和農村中住宅建築相對集中布局的區域以及納入物業小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商鋪、辦公樓、公共用房和社區配套用房。
本條例所稱裝修人,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是指從事裝飾裝修業務的企業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裝飾裝修,是指住宅小區裝修人以及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住宅小區內建築物的內外表面以及空間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減排、防震減災、消防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採用安全實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積極推廣套用裝配式內裝修技術。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年度考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履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職責。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以及相關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規範行業服務,健全從業準則,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協助相關部門解決裝飾裝修糾紛,依照章程規定對違規企業以及從業人員實施行業處理。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推進行業自律。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傳,提高裝修人和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和質量安全意識。
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格線員、綜合執法人員、村(居)民委員會人員、物業服務企業人員等開展裝飾裝修管理規範培訓,提升業務能力。
第八條 裝修人委託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推廣使用裝飾裝修契約示範文本。
非所有權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樓蓋、牆體、支撐等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反防水標準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穿層、下挖拓展使用空間或者改變原外觀設計;
(四)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五)擅自拆除樓面保溫隔聲系統;
(六)損害住宅小區公共節能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七)侵占住宅小區公共空間或者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八)其他影響住宅小區建築物、構築物結構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有義務提醒、勸告裝修人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性行為。
因裝飾裝修活動造成保溫、防水、管道等物業共用部位損壞的,裝修人、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應當依法予以修復和賠償。
第十條 裝修人對住宅小區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
裝修人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和相應的書面承諾書。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要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審定意見,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無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裝修人在裝飾裝修活動前應當事先告知村(居)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 裝修人辦理裝飾裝修開工登記時,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供共用人同意變動的證明。
裝修人拒不辦理登記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限制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以及施工人員的施工機具、機械設備、材料等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二條 裝修人應當在住宅小區的顯著位置和裝飾裝修現場張貼裝飾裝修公示牌,公開裝修人以及施工方負責人聯繫電話、施工時間、監督單位、監督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或者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二)違背裝修人意願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與裝飾裝修活動相關的有償服務;
(三)違反約定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等性質的費用;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從事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操作規程,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宅以及財產的安全。
第十五條 從事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廢氣、廢水、粉塵、振動、噪聲、固體廢棄物和施工照明等造成的危害和污染。
裝修人以及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應當在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單獨存放裝飾裝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條 禁止在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九時至次日八時以及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中考日、高考日在住宅小區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其他時間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企業監管,引導企業誠信、合法經營,探索建立裝飾裝修第三方資金託管制度,避免產生裝飾裝修糾紛。
第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監管信息平台,對住宅小區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動態監管。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常態化、格線化巡查制度體系,強化對轄區內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的日常監督巡查。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和飾面工序開始前進行現場巡查,並對裝修人主動報告和承諾落實情況進行抽查,發現裝修人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開工或者從事裝飾裝修禁止性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住宅小區裝飾裝修違法行為,均有權投訴、舉報。屬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處理;屬於相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變動房屋樓蓋、牆體、支撐等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對裝修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四)項規定,違反防水標準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業務承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穿層、下挖拓展使用空間或者改變原外觀設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拒不辦理登記手續進行裝飾裝修活動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裝修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告知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現場巡查和抽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未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未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住宅小區裝飾裝修工程進行監督巡查,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小區裝飾裝修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比照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範圍內住宅小區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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