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2004修訂)

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2004修訂)

為了加強對城鎮住宅裝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對合法居住的房屋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設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2004修訂)
  • 發布單位:浙江省杭州市
  • 發布文號: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
  • 發布日期:200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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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浙江省杭州市

發布文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

發布日期

2004-07-21

生效日期

2004-09-01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杭州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住宅裝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對合法居住的房屋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設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進行住宅裝修的居民和從事住宅裝修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住宅裝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併實施的以及結構不與其他建築相連的獨戶私有住宅,其裝修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杭州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住宅裝修管理工作。各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住宅裝修的管理。
各級建設、規劃、建築業、工商、市容環衛、環保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住宅裝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宅裝修應符合消防、市容、環衛、社區安全等有關規定,保證毗鄰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風采光。
第六條 嚴重損壞的住宅和有險情的住宅,應先修繕加固,並經房產管理部門驗收,達到使用安全標準後,方可進行裝修。危險房屋不得裝修和使用。
第七條 住宅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損壞、拆改房屋原有公用、共用管道,降低使用效果;
(四)拆除或改動柱樑、混凝土承重構件;
(五)拆除窗間牆;
(六)在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挖壁打洞;
(七)在樓面基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八)改變外立面格局;
(九)各類防盜或保全門、窗、柵等安裝超出外牆立面;
(十)其他損壞房屋結構及設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進行下列住宅裝修的,住宅使用人應當向所在地物業管理單位登記備案,並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一)裝釘護牆板、貼上瓷磚、面磚;
(二)鋪設木地板、塊料面層、吊平頂;
(三)鋪設照明線、安裝開關盒;
(四)安裝浴缸、鋪設灶台;
(五)增設小型擱板和吊櫥。
登記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住宅裝修涉及開鑿牆體和樓地面、移動門窗位置、拆改或增設房屋分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等住宅裝修行為,住宅使用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住宅裝修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確定其裝修項目、部位和裝修時間等內容,發給住宅裝修許可單。住宅使用人必須在領取住宅裝修許可單後,方可進行裝修。
住宅使用人系單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應當先徵得住宅所有人書面同意後,再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住宅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房產管理部門確定的裝修內容和規定的時間進行裝修。
第十一條 承接住宅裝修工程的企業,必須持有建築業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承接建築裝修工程業務範圍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住宅裝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除第九條所列裝修內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裝修許可單的住宅裝修工程;
(二)應當與住宅使用人簽訂書面的住宅裝修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採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四)施工應符合有關規範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製濫造;
(五)不得野蠻施工,危及建築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損害居民和其他經營者權益。
第十三條 住宅裝修的價格,應根據市場競爭、優質優價的原則,由交易雙方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四條 住宅裝修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
第十五條 住宅裝修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禁止夜間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住宅裝修活動。
第十六條 裝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場所;裝修產生的廢棄物必須實行袋裝化,按有關部門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處置。
第十七條 裝修住宅造成毗鄰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財產損害的,受損害人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住宅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章裝修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裝修中的鄰里糾紛及時進行調處。
第十九條 住宅裝修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領住宅裝修許可單擅自進行住宅裝修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裝修條件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住宅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沒有按照確定的裝修內容進行裝修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拒不停止損害房屋結構、設施的裝修行為,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除按本辦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外,由房產管理部門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城鎮住宅裝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住宅裝修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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