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中心城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上饒市中心城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第76次上饒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5月2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饒市中心城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21日
  • 發布單位: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心城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提高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裝飾裝修管理的通知》和《上饒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信州區、廣信區、廣豐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上饒高鐵經濟試驗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工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住宅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 住宅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 落實住宅裝飾裝修屬地管理制度,中心城區區域內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分別由中心城區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建立健全中心城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裝飾裝修分級管理體系。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五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住建部門:牽頭負責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有關住宅裝飾裝修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對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核查,建立裝飾裝修企業誠信機制,對施工技術人員的培訓及相關資格證書的頒發;負責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未申報登記和涉及房屋質量安全行為進行核查認定及處罰。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擅自改變規劃、搭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加層、擴建或拆改等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認定。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行為和改變規劃用途行為依法處理。
(四)公安機關:負責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無營業執照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個體經營者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區域內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的開工申報登記工作,配合協調處理屬地內有關住宅裝飾裝修的糾紛和信訪問題,及時發現並向有關部門舉報違法違規住宅裝飾裝修行為。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取得住建部門核發的裝飾裝修資質證書,個體經營者應當持有相關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 裝修人依法享有住宅裝飾裝修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裝修人指定裝飾裝修企業和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鼓勵裝修人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誠信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接住宅裝飾裝修。
第九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個體經營者可以採用《江西省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契約》等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範,採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及維護環境秩序和衛生整潔;
(二)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8時之間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和分類清運;
(四)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提供隱蔽工程施工竣工圖和資料;
(五)符合裝飾裝修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倡採用綠色環保、防火阻燃材料;
(六)其他裝飾裝修應遵守的行為。
裝修人自行進行住宅裝飾裝修的,負責水、電、暖、燃氣等施工的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技能崗位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意見,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擅自在地坪表面下開挖地下使用空間;
(五)圈占、占用、堵塞、封閉消防前室、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區域,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擋、埋壓室內消火栓、消防噴頭、火災自動報警等消防設施;
(六)損壞和拆除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七)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二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規定所列第(一)、(二)項行為,應當經自然資源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住宅裝飾裝修:
(一)經鑑定屬危險住宅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已列入徵收和拆除範圍內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子。
第十四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陽台等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並通過閉水試驗。
第十五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裝飾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內容的,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組織進行商品房裝飾裝修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商品房預售前應公示由相關專業人員評審的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方案圖和住宅裝飾裝修價格、住宅裝飾裝修交付標準清單、裝飾裝修價格評估報告,並報送住建部門存檔;
(二)商品房裝飾裝修活動中應建立裝飾裝修施工監理機制;
(三)房屋買賣契約附屬的裝飾裝修契約條款應註明使用裝飾裝修材料的品牌及等級;
(四)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商品房裝飾裝修驗收並出具房屋裝飾裝修驗收合格意見。
第十七條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按照《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範》(GB50327-2015)進行,不得妨礙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八條 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轄區社區居委會進行申報登記;有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的,應當向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住宅裝飾裝修開工申報登記工作。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登記,並簽訂《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開工申報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行為的,須提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行為的需提交施工方案;
(六)委託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複印件。
裝修人裝飾裝修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應當取得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還需提供業主同意住宅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一條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定》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分類清運與處置;
(五)房屋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或未經批准實施第十二條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裝修人或施工單位不予配合的,應當及時報告住建部門。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裝修人在樓道適當場所公示裝修人姓名、住宅門牌、舉報電話和聯繫人,接受民眾對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投訴。
有關部門在接到關於裝飾裝修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處理,7日內答覆投訴人;對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條 住宅裝飾裝修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契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有關部門投訴。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房屋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或個體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 住宅裝飾裝修未辦理任何手續就開工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和(二)項、第十四條行為的由住建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違反第十二條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個體經營者在住宅裝飾裝修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施工擾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和上級機關依法依規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原《上饒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實施細則》(饒府辦字〔2006〕16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望期待值提升,住宅裝修更具個性化,建築裝飾裝修市場也隨之快速發展,一些發達省市相應出台了適合本地的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來減少裝修中的安全隱患,提高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市在裝飾裝修方面的管理十分薄弱,按照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裝飾裝修管理的通知》(建質〔2008〕133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從規範裝修行為,防止因隨意裝修而造成的房屋結構損壞或其他不良影響,切實保障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壽命,出台了《上饒市中心城區住宅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二、出台依據
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住宅裝飾裝修管理的通知》(建質〔2008〕133號)檔案。
三、工作任務
規範本市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維護裝飾裝修市場秩序,保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適用範圍
信州區、廣信區、廣豐區、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上饒市高鐵經濟試驗區,從事住宅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工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也參照本辦法執行。
五、管理機構
上饒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住宅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工作,本市市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協同實施本辦法。《辦法》提出,落實住宅裝飾裝修屬地管理制度,各區域內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分別由各區住建主管部門監管。建立健全各區住建部門、相關部門、街道(鄉鎮)、社區(物業)住宅裝飾裝修分級管理體系。
六、主要內容
1、明確行為。確定了住宅裝修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必須禁止的行為和不得有的行為,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意見,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或廚房、擅自在地坪表面下開挖地下使用空間及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等都屬於必須禁止的行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牆上開門、窗、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等屬於未經批准不得有的行為。
2、規範程式。住宅裝修開工應辦理開工申報手續並接受屬地部門對裝修活動的監督。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取得住建部門核發的裝飾裝修資質證書,個體經營者應當持有相關的《營業執照》。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轄區社區居委會進行申報登記;有物業服務企業進駐的,應當向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有關部門在接到關於裝飾裝修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處理,7日內答覆投訴人;對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3、落實責任。違反裝修管理辦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處罰;住宅裝飾裝修未辦理任何手續就開工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和(二)項、第十四條行為的由住建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在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違反第十二條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個體經營者在住宅裝飾裝修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施工擾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稀釋;
5、實施時間。本辦法2021年6月2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